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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領導幹部不得在所屬企業兼職任職,高校所屬企業領導人員嚴禁違反規定自定薪酬、獎勵、津貼、補貼和其他福利性貨幣收入等。教育部昨天連發兩份文件,對高校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高校所屬企業領導廉潔從業作出若干規定。
一年前教育部就曾發文規定,高校領導不得在經濟實體中兼職取酬。昨天,教育部又下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直屬高校所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若干意見》,進一步要求,直屬高校現職和不擔任現職但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黨政領導幹部,不得在所屬企業兼職(任職)。對辭去公職或者退離休的黨政領導幹部到企業兼職(任職)的,要按照中組部有關規定執行。同時要求,直屬高校對所屬企業要建立退出機制,清理無償佔用資產,除出版社、科技園(產業園)、設計院(規劃院)、資產經營公司、國家工程中心(實驗室)外,其他企業一律不得冠用學校全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