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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牌國企哈電集團下屬的哈爾濱電機廠在對家屬樓拆遷改造過程中發生惡性強拆事件,10餘戶老百姓的經濟損失高達200餘萬元(今年5月12日,本報視點版曾作報道)。目前,警方已經按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立案調查。據瞭解,這也是黑龍江警方近年來受理的因非法強遷導致的毀壞財物犯罪第一案。
國企家屬樓連續兩年遭非法強拆
哈爾濱電機廠始建於1951年,廠址位於黑龍江省哈爾濱市香坊區三大動力路上,是老牌國企哈爾濱電氣集團公司下屬子公司。
今年年初,《法制日報》記者接到十餘名市民投訴舉報稱,2014年9月10日,香坊區大慶副路106號的哈爾濱電機廠家屬樓在一夜之間變成了殘磚碎瓦。十餘戶居民對於房屋的拆遷完全不知情,也沒有簽訂過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回家了才知道樓房被夷爲平地。”市民任麗傑告訴記者,這次被推倒的樓房當中有三處20平方米的小戶型在自己的名下,房產證至今還在自己手中。
記者調查走訪發現,任麗傑的遭遇並不是個例,至少還有10戶居民都是從外地趕回來發現房子不見了。任女士還說,家屬樓裏凡是電機廠的職工基本上都簽訂了房屋徵收補償協議,沒有籤協議、被強拆的房主大多數都不是哈爾濱電機廠的職工,都是幾年前購買的二手房,重新在房產住宅局辦理的產權登記。“大家都是通過合法手續獲得的房屋產權,不能職工與非職工就不同對待啊。”被拆遷的老百姓無奈之下只能到轄區的健康路派出所報案。據健康路派出所所長姜濤介紹,派出所在第一時間立了案,拆遷行爲已經構成了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
然而,在今年4月17日、18日兩天,拆遷公司的挖掘機再次進入位於香坊區大慶副路的哈爾濱電機廠家屬區,推倒了125棟、126棟、127棟樓房,隨之又出現了多戶居民到派出所報案的情況。
當地政府稱非法強拆是企業行爲
今年7月1日,記者在哈爾濱市公安局香坊分局健康路派出所採訪瞭解到,沒有達成拆遷補償協議而被強拆的房屋較多,目前警方已經將以上案件併案辦理,經物價部門作價後覈算,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的總案值高達200餘萬元。公安機關正在緊鑼密鼓地辦理當中,但具體的涉案嫌疑人還沒有最終確定。“目前來看辦案的效果很好,很快就會有結果了。”姜濤告訴記者。
另據一名當地警方知情人向記者透露:“哈爾濱電機廠的家屬樓改造,其實就是他們自己惹的事兒,怎麼說他們也脫離不了關係,這次公安局專門召開了局長擴大會研究這個案子,相關責任人一個都跑不了。”
在此前的採訪過程中,哈電實業開發公司副總經理李慶東曾向記者表示,因爲哈爾濱電機廠家屬樓是自有生活區改造,土地取得不需要履行招拍掛程序,工程前期設計、規劃、建設、驗收等也都是企業自己說了算,開發單位也是電機廠下屬的哈電實業接手,不用招投標。唯獨徵收拆遷工作是香坊區政府房屋徵收辦公室負責,哈電實業只是配合工作。
爲了查清發生兩次強拆的真正主因,7月2日上午,在香坊區委宣傳部的協調下,《法制日報》記者來到香坊區房屋徵收辦公室瞭解情況。負責黨羣工作的楊東慧副主任給記者出示了一份向上級領導彙報工作的文件,當中記載:該項目於2013年6月30日正式啓動,總徵收戶爲782戶,已經徵收712戶,剩餘70戶,該項目屬於單位自有生活區改造,項目的徵收、承辦、評估、拆除單位均由企業自行選定,項目的徵收補償金由企業自行籌措,對具體實施的工作徵收辦未介入。
在採訪最後,楊東慧明確答覆記者,哈爾濱電機廠家屬區強拆的事件與政府無關,這次拆除不是徵收辦組織的行爲,也不是徵收辦授意的,是企業和拆除公司的私自行爲,徵收辦管理科給拆除公司下了整改通知書,也約談了拆除公司,責令其立即停止拆除工作。目前,區政府還在積極約談信訪人員,幫助企業協調處理此事。
手持房產證成了“無主戶”
哈爾濱電機廠家屬樓爲何會發生強拆事件?哈電實業開發公司副總經理李慶東解釋說,家屬樓里居住的大多數人是電機廠的職工,聯繫房主洽談拆遷補償比較容易,但是也有一部分房屋進行了轉讓,徵收房屋時因爲找不到房主就進行了登報公示,對於仍然不與徵收部門取得聯繫洽談拆遷事宜的房屋就按無主戶先行拆除。
不過,這樣的說法並不能得到被強拆戶們的認可。“什麼叫作無主戶,房子是沒有人居住還是沒有產權登記?這些房子都有房產證怎麼就能被稱之爲無主戶了?”被拆遷戶李先生說。
那麼究竟是誰將這些具備房產證的房子定性爲“無主戶”?2014年9月和2015年4月發生的兩次強拆事件中的決策人和具體行爲人又該承擔哪些法律責任?記者就此採訪了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教授阮齊林。
阮齊林告訴記者,在一般的非法強拆案件中都會存在共犯關係,通俗地說,就是在具體實施非法強拆行爲的背後一定有一個決策人或指使人。在此案中,對哈爾濱電機廠家屬樓兩次實施具體強制拆除工作的是拆除公司員工,其背後應該有公司領導或者開發項目單位的勸說、授意和慫恿,將自己的意圖灌輸給執行人,致使其按教唆的意圖實施。而實施強拆的行爲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爲能力,比如某一個公司讓員工去殺人,員工明知殺人犯法就會完全不聽從。因此,在非法強拆過程中,實行犯和教唆犯兩者承擔同等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姜濤告訴記者,此案很快就會有結果,到時會在第一時間跟記者聯繫通報戰果。
據悉,今年6月23日,哈電集團被確定爲中紀委第二輪巡視的26家單位之一。近段時間以來,哈電集團門前的信訪情況尤爲突出,轄區的健康路派出所對此也苦不堪言。姜濤告訴記者,哈電集團早就蓋了新的辦公樓,但是因爲面積超標問題違反中央規定,到現在遲遲不敢搬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