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天津北方網訊:記者從市清新空氣行動分指揮部獲悉,《天津市清新空氣行動考覈和責任追究辦法(試行)》近日出臺。今後,如果區縣黨委、政府或相關責任部門治污不力,根據事實、情節和後果不同,將以限期整改、通報批評、約談、追責等方式,對區縣領導和職能部門負責人追究責任。
根據該辦法,本市對各區縣黨委、政府以及15個市級責任部門就大氣污染防治目標任務完成情況等進行考覈。年度環境空氣質量改善指標未達到年度目標要求、影響生態文明建設的區縣,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將約談其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考覈和責任追究工作由市委組織部、市環保局及市級相關部門負責組織實施,並定期通報考覈結果。
其中,考覈區縣黨委、政府的主要內容包括: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和生態文明建設組織領導和工作責任情況;完成環境空氣質量綜合指數以及PM2.5和PM10濃度改善指標任務情況;完成大氣污染防治年度任務和重點工作情況;強化監管和網格化管理情況。
考覈市級責任部門的主要內容包括:全面落實大氣污染防治和生態文明建設要求情況;全面完成年度任務、重點工作和生態文明建設任務情況;嚴格履行大氣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情況;認真落實人力、物力和財力保障情況。
該辦法同時規定,市級責任部門、各區縣及其以下各級黨委、政府和承擔清新空氣行動任務的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和天津市有關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規章,未履行或履行職責不到位的,將嚴肅執紀問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