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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日,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六次會議審議。草案規定,對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建設和促進中外交流與合作、維護世界和平中作出重要貢獻的外國人,可以授予國家勳章。
“授予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是對作出突出貢獻的傑出人士授予的國家最高榮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李適時表示,給外國人授勳,是國家對外交往的一種重要手段,也是國家鞏固和發展與有關國家和人民傳統友誼和友好關係的重要媒介之一。
李適時說,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作爲國家最高榮譽,主要體現在精神層面,其獲得者應當受到尊重並享有相應的禮遇。爲此,草案規定,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獲得者應當受到國家和社會的尊重,享有受邀參加國家慶典和其他重大節日集會等崇高禮遇。
草案提出,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爲其獲得者終身享有。獲得者去世的,其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獎章及證書由繼承人繼承;沒有繼承人的,可以由國家收存。
此外,草案還對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的撤銷進行了明確:獲得者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損害國家勳章和國家榮譽稱號聲譽的行爲的,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撤銷其國家勳章、國家榮譽稱號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