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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主席習近平8月29日簽署第30號、第31號、第32號、第33號、第34號主席令。
第30號主席令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31號主席令說,《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公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32號主席令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33號主席令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第34號主席令說,《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2015年8月29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