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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爾木是青海省第二大城市,位於青藏高原柴達木盆地中南部,這裏產的野生黑枸杞鮮果每市斤能賣到80多元,近年來吸引很多人到牧民的草場違法採摘。去年10月,多數草場被牧民承包給承包商管理經營,承包商將草場圍起圍欄,試圖保護草場,但數千盜採者仍然從8月12日前後,開始衝破草場圍欄、大門,不顧牧民、承包商阻攔,強行盜採黑枸杞,有盜採者持刀扎傷守衛者、放火燒掉守衛者帳篷、對承包商的房屋進行打砸、暴力阻礙派出所執行公務。
一段時間以來,大江南北,哄搶頻繁上演。在陝西勉縣的一條國道上,近百人低頭彎腰撿“金子”時間長達約8小時,而所謂的“金子”,不過是開礦企業拉的硫礦粉;在河南,一輛大貨車傾翻,車上的20噸蘋果遭當地村民哄搶,只剩下兩噸;在山東,一輛禽類運輸車傾翻,車上數萬只散落在路上的小雞被哄搶;在河北高陽縣鬥窪村,一個300多畝的梨園裏剛成熟的梨子,最近幾天也遭到村民的哄搶,梨園主人損失十多萬斤,共計二十多萬元。
然而,在公民私有財產蒙受重大損失面前,對違法者的處罰卻不容樂觀。多起鬨搶事件都以法不責衆爲由沒有被嚴肅處理。
我只能說,不處理或者象徵性地處理,才讓哄搶事件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因爲發生這樣的事件,不是光靠道德說教所能解決的,也不是法不責衆所能推卸。刑法規定了聚衆哄搶罪,是指糾集多人,實施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情節嚴重的行爲。對於哄搶的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人,要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則要處以三年以上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何況,許多起鬨搶案件,在哄搶過程中,性質已經發生了變化,像河北的哄搶事件,是村民扒開果園的圍牆,而在格爾木,有盜採者持刀扎傷守衛者、放火燒掉守衛者帳篷、對承包商的房屋進行打砸,這已經涉嫌搶劫罪、放火罪,是性質比較嚴重的犯罪,豈能因法不責衆不處理或者簡單行政拘留幾人了事?
哄搶事件面前,絕不能講法不責衆,法律退一步,就會形成破窗效應,哄搶者就會前進十步;法律堅守自身底線,堅決打擊哄搶,哄搶者就無路可走,哄搶纔會杜絕。我不相信,如果某些地方政府對待哄搶事件如同對待徵地拆遷一樣,對待公民私有財產像對待自身利益一樣進行保護,紮紮實實地對哄搶行爲進行專項整治,按照法律該抓的人毫不手軟,哄搶事件會像現在這樣到處出現。畢竟,蠅頭小利與牢獄之災相比,孰輕孰重,哄搶者會對比,只有法律軟弱無力,哄搶者隨大衆不受到應有的制裁,他們纔會膽大妄爲。
說到底,所謂的法不責衆等等理由不過是地方政府不嚴格執法的藉口,只有法該責衆時便嚴格責衆,纔沒有“衆”敢來公然違法,以後也就沒有法不責衆之說。所以,能否真正有效制止和杜絕哄搶事件的發生,考驗着當地政府保護公民私有財產的決心,也考驗着當地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心。否則,長此以往,哄搶造成的損失不僅有公民的私有財產,更有政府的公信力和法律的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