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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發生鐵路交通事故後,因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傷亡,鐵路運輸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近日,北京鐵路運輸法院審結了一起鐵路交通事故案件,一村民擅越護網與火車相撞身亡,法院駁回了原告索賠申請。
今年3月11日,在京哈線銀城鋪站至狼窩鋪站165公里181米處,河北省某村居民周某,擅自鑽越鐵路護網,進入鐵路封閉區間並橫臥在鐵路鋼軌上,與列車相撞死亡。事後,周某親屬以“被告在安全設施及監管上存在過錯”等爲由,將北京鐵路局狀告上法庭,並索賠15萬餘元。
法院認爲,鐵路運輸屬於高度危險作業,周某作爲具有完全民事行爲能力的公民,對正在使用中的鐵路線路危險性應當具有充分的認識。根據證據顯示,周某侵入鐵路線路處有鐵路護網、禁止攀爬的警示標誌和地下橋涵等設施。被告在事故發生地鐵路沿線已經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並鋪設地下橋涵以便行人安全通行。在本次事故中,周某無視警示標誌,耗時近2分鐘用於鑽越護欄,並未使用更加便捷的地下橋涵,可見其不是以順利到達鐵路封閉運行區域的另一側爲目標。進入鐵路運行封閉區間後,周某坐於路旁,約20秒後站立、在路旁向南瞭望,隨後徑直走向鐵軌,自其走上路基到橫臥於鐵軌之上用時不足2秒,臥軌後約1秒即與正在運行的列車相撞。且事發當日天氣晴朗,周某在足以發現有火車向自己駛來的情況下,走向鐵軌並橫臥於其上,造成與火車相撞的事故,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屬於受害人故意以臥軌、碰撞等方式造成的鐵路運輸人身損害事故。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第五十一條、第五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鐵路運輸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第二項之規定,北京鐵路運輸法院作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並負擔案件受理費的判決。
新聞鏈接:
按照《鐵路法》、《鐵路安全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禁止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臥,禁止攀爬火車機車、車輛,更不允許故意以臥軌、碰撞等方式自殺。否則,因故意違反國家禁止性的規定造成傷亡,鐵路運輸企業將不承擔賠償責任。如果因此給鐵路運輸企業造成損失,鐵路運輸企業還有權依法要求責任者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