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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分組審議《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表示,人口與計生法的修訂符合我國國情,但有些內容仍需完善。
保留對“失獨家庭”幫助條款
現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27條第4款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應該給予必要的幫助”。不過,提請審議的修正案草案將第27條完全刪除,上述規定也擬從計生法中“消失”。
對此,不少委員認爲應當保留對獨生子女父母養老的獎勵,對失獨家庭應當考慮加大扶助力度。
“因爲過去造成獨生子女的狀況是我們自己政策的規定,他是響應政府政策的號召的,是我們實行了這樣的政策,所以纔有了獨生子女。”陳昌智副委員長指出,不能因爲我們現在提倡“全面兩孩”,對過去的獨生子女就不給予幫助。
陳昌智建議將這一款基本保留,修改爲“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給予必要的幫助”。
“代孕”行爲不應全面禁止
草案新增規定,“禁止買賣精子、卵子、受精卵和胚胎;禁止以任何形式實施代孕”。
“代孕實際上是對不孕夫婦生育權的尊重,生育權是基本的人權之一,生育方式選擇權是生育權的基本內容之一。”周天鴻委員表示。
關於代孕問題,全國人大代表孫曉梅介紹,2014年她在做全國失獨家庭的調研中,發現失獨家庭失去孩子以後,有些家庭需要政府幫助他們再生一個孩子。“這次二胎法律制度的出臺,對失獨家庭根本利益需求沒有寫進去,但是把代孕問題寫進法了,對他們來講,對他們心理又是一種打擊,因爲讓生兩個孩子了,他們連一個孩子都沒有。”
朱發忠委員說,關於代孕的問題一定要慎重。“據有關資料,我們國家育齡夫婦中,不生育的大概有10%至15%,要生一個健康的孩子,過去是很正常的事,現在也遇到困難了。生育困難者,有這個需求,政府應該在打擊黑代孕的同時,幫助老百姓解決這個困難。”
“當然,代孕目前還存在一些問題,比如現在就要強調,禁止商業代孕,而是鼓勵人道性的代孕。”周天鴻說,“如果法律禁止了,但是地下代孕可能是不斷再發展,甚至有一部分有需求的人就會到允許代孕的國家實施。”
“延長生育假”情形應明確
一些參加審議的委員、代表提出,“符合政策生育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還需再斟酌。
龍莊偉委員建議,草案應明確享有“延長生育假”的情形。“我不太清楚是生一個子女就延長生育假,還是第二個纔給?法律條文不清楚,我們看不明白。”
全國人大代表劉桂鳳來自基層企業,她認爲,“給假這件事是否應該在制定細則的時候認真考慮”。“我是來自基層企業的,我的企業1000人中就有300個女工,現在80%都是年輕職工,如果多給假企業生產無法運行,因爲是技術性很強的工作。建議這條規定可以根據企業實際情況規定。”
建議爲“再生育子女”設具體規定
草案第18條提出,“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是否生兩胎以後可以申請生第三胎,草案提出“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全國人大代表郭軍認爲:“‘國家提倡一對夫婦生育兩個子女’,沒有明確是否可以生三個。現在表述不是很清楚。建議明確,一般條件下是不是隻能生育兩個。”
黃華華委員提出,生第三個小孩可能還要限制。“建議要求各省(市)具體的政策規定要有這方面的規定,生第三個小孩,該罰還得罰,否則全面放開不行,現在強調得不太具體。”
在劉桂鳳看來,可以安排再生育的情形應該由衛生計生委或者全國人大、全國人大常委會來定。她提出,作爲基本國策,不同省市會產生很多不同意見,建議對這條做統一規定。
“全面兩孩”後還需研究保障問題
“有些單位的人事部門反映,生一個孩子,單位還能接受,如果生兩個孩子,對工作影響就大了,用人單位就不願意再用你。”韓曉武委員在討論中舉例說道。
他建議,“全面兩孩”實施之後,還要研究和解決女性就業平等問題,消除女性生育的後顧之憂。“單獨兩孩政策實行後,新增人口並未如預期的那樣多,就是一個很好的例證。當然現在年輕人不願生孩子,原因很多,但就業問題無疑是一個重要原因。從憲法法律來講,女性在就業上與男性是平等的,但實際工作中確實存在不平等的問題。”
王明雯委員則提出,在這次修法中,還應妥善處理社會撫養費和計劃生育行政處罰問題,“關於社會撫養費的問題到了必須調整的時候了”。
馬馼委員表示:“五中全會決定全面放開兩孩生育,有的人年齡比較大,急急忙忙就懷上了,現在人大還沒討論通過,地方政策還沒有出來,還收社會撫養費嗎?這個問題,建議做點人性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