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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作爲我國首部反家暴法,將於2016年3月1日起施行。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爲都屬於違法行爲。加害人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2月28日《北京青年報》)
首部反家暴法的出臺,意義深遠,對於進一步維護公民合法權利,制止家庭成員之間的行爲、語言傷害,具有重要作用。
受傳統觀念影響,在人們的意識裏,家庭暴力屬於個人私事,尤其是父母教訓孩子,更是一種“恨鐵不成鋼”“棍棒下面出孝子”的“打是親罵是愛”。但是,正是這種看似正常的舉動,卻最容易傷害孩子的自尊心與自信心,實際上已經侵害孩子作爲一個公民的合法權利,往大里說,是對公民私權的粗暴干涉與戕害。而行爲暴力之外的語言侮辱等“冷暴力”,更是被有些人視爲“小事一樁”,但它給傷害對象帶來的心理陰影卻是巨大的。
以此觀之,首部反家暴法出臺,肯定對保護人權、護佑公民個人私權有積極作用。不過要很好地落實到位,必須有細則跟進。一般而言,家庭暴力具有隱蔽性,不容易被人們發現,而對於沒有民事行爲能力的孩子而言,更不會主動報告。家庭成員之間更是礙於情面,不會對加害人自動檢舉揭發。原先的法律條文之中有一款“虐待罪”,但是還是發生許多家庭虐待現象,這從一個側面說明,發現家庭暴力的渠道不暢,存在許多漏洞。
還有,家庭暴力發生在家庭內部,對局外人關係不大,假設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事不關己高高掛起,那麼家暴現象同樣不會被發現。所以,制止家暴,出臺法律當然是好事,但同時最好確定具體舉報人,可以採取獎勵舉報人、懲罰未舉報者的方式,讓司法機關能夠及時介入家庭暴力。當然,責任主體應該儘量靠攏單位、機構、機關等具有公共屬性的載體,而對於公民個人的舉報責任,也要儘量明確責任人究竟是誰,當然,這要掌握一定限度,謹防“連坐”與“株連”。
文/曲徵
(來源: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