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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頭溝區原區長王洪鐘,利用職務之便,爲公司和個人謀取利益,索取或接受現金、房產和手錶等財物共計1300餘萬元,任職期間違反規定拆除門頭溝區體育場,致使國有財產損失2086萬餘元。近日,北京二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王洪鐘是中央巡視組在京第一輪巡視後落馬的首位正局級官員。
今年50歲的王洪鐘是房山人,碩士研究生,案發前系北京市門頭溝區人民政府區長。根據檢方的指控,2001年至2013年期間,王洪鐘先後利用擔任密雲縣人民政府縣長,門頭溝區人民政府副區長、代區長、區長等職務便利,分別爲李某、吳某、陳某等人任職的公司或個人在企業經營等方面謀取利益,爲此,多次索取或者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現金、房產、手錶等財物摺合共計1416萬餘元。此外,王洪鐘在擔任門頭溝區人民政府區長期間,於2010年至2012年違反規定拆除門頭溝區體育場,致使國有財產損失共計2086萬餘元。
檢方認爲,王洪鐘身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爲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應當以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據瞭解,庭審時,王洪鐘認可受賄,但否認索賄,並稱有些錢捐到寺廟中。他否認濫用職權,他的辯護人認爲,拆除門頭溝區體育場的決定多次在區長辦公會上一致通過並經過區委同意,並非個人隨心所欲的行爲。
法院經審理認定王洪鐘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的罪名成立,但認定其受賄金額爲1300餘萬元。最終二中院以受賄罪判處王洪鐘有期徒刑13年;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4年,罰金13萬元。
此前,本報曾經報道,市紀委向市屬各委辦局和各區縣推送《北京市正風肅紀教育片選集》,其中就包括警示教育片《“任性”的區長——門頭溝區原區長王洪鐘案警示錄》,分析了王洪鐘犯罪的成因。
根據警示片的介紹,王洪鐘的“任性”集中表現在工程建設上求快而忽略程序,片子介紹了一些案例。他到門頭溝工作之後,一些工程建設,比如棚戶區改造、河道改造等,以不同尋常的速度推進。快速建設存在問題和隱患,比如一座剛翻修的建築在幾年後被拆除,從下達要求到動手開拆也就幾天。按照相關規定,需要市財政局批准走程序,但沒有什麼論證就直接拆了。根據覈算,這導致數百萬元國有資產被報廢處理,損失嚴重,而且這種事還不止這一起。
王洪鐘被老百姓稱爲“王指倒”、“拆遷區長”指哪兒哪兒倒,覺得不喜歡的就要拆掉。片中還介紹,王洪鐘索要錢財多以修繕寺廟爲由,這些錢一部分確實到了廟裏,還有一部分在他自家陽臺上堆放。他還找親戚幫他把錢存起來,還以別人名義買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