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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日前,《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以下簡稱《條例》)通過並施行。天津市地方立法史上,爲試驗區域立法尚屬首次,同時在國務院批准第二批設立自貿試驗區的三省市中,天津市率先出臺地方性法規爲自貿試驗區建設提供法制保障,也讓天津自貿試驗區在打造法治營商環境上走在前面,讓國內外投資者吃了一顆“定心丸”。1月5日,北方網新媒體記者特別採訪了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爲網友解讀《條例》相關創新內容和施行意義。
“《條例》從管理體制、投資開放、貿易便利、金融創新、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營商環境等方面,對天津自貿試驗區的方方面面進行了全面規範,既落實國家對四個自貿試驗區的普遍要求,又突出了天津自貿試驗區的自身特色。”天津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高紹林介紹說,“天津自貿試驗區在管理體制、金融創新、服務京津冀等七個方面均體現了自身鮮明的特色。”
明確功能定位和權責關係
高紹林說:“天津自貿試驗區的管理體制,既不同於上海,也不同於廣東和福建,《條例》按照權責明確、管理高效、信息公開、運轉協調的原則,確立了天津自貿試驗區的管理體制,明確了自貿試驗區推進工作領導小組、自貿試驗區管委會和各片區管理機構的功能定位和權責關係,領導小組負責領導整體工作、研究重大問題,自貿區管委會主要負責組織研究、推動落實和總結評估改革創新措施,片區管理機構具體行使各片區的管理職能,落實改革創新任務。”
鞏固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成果
《條例》把天津市已經實行的“一顆印章管審批”、“一支隊伍管執法”等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成果,進行歸納總結並加以提升固化,明確規定,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自貿試驗區改革創新需要,依法向自貿試驗區下放市級經濟管理權限和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管理權限,自貿試驗區實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和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制度。
率先實行企業名稱登記制度
《條例》參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天津開展名稱登記制度改革試點工作的批覆意見,規定“自貿試驗區簡化企業名稱登記程序,除涉及前置審批事項或者企業名稱覈准與企業設立登記不在同一機關的以外,企業名稱不再實行預先覈准,實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開放企業名稱數據庫,建立企業名稱申請的查詢比對系統,申請人可以自行登錄查詢比對系統,確認其擬使用的名稱不違反企業名稱登記規則,即可自主申報,並對申報的名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於違反企業名稱登記規則的企業名稱,登記機關不予登記;對於已登記的不適宜名稱,登記機關有權糾正,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
明確金融開放創新政策
金融創新是天津自貿試驗區一項重要的工作任務,高紹林說:“在條例審議過程中,中國人民銀行下發了《關於金融支持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的指導意見》。我們把指導意見中有關人民幣跨境使用、外匯管理制度改革、促進租賃業發展、鼓勵向中小微企業提供貸款和保證保險方面具有特色和含金量的重要金融創新政策進行了梳理,用法律語言在《條例》中作出了明確規定,集中體現天津自貿試驗區在金融創新方面的優勢和特色”。
突出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
京津冀協同發展是重大國家戰略,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是天津自貿試驗區的重要使命,由此《條例》專設“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一章,在增強口岸服務輻射功能、促進科技協同創新、優化區域金融服務、支持區域要素市場建設等方面明確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的主要領域和重點內容。
爲持續改革創新預留制度空間
《條例》規定“鼓勵創新、寬容失敗,保護制度創新的主動性、積極性,營造自主改革、積極進取的環境”。另一方面,規定“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自貿試驗區管委會會同國家有關駐津管理機構,根據自貿試驗區的實際需要,研究提出推進投資開放、貿易便利和金融創新等方面的改革創新措施,爭取國家支持在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
同時,《條例》還規定“國家規定的自貿試驗區投資、貿易、金融、稅收等改革試點措施發生調整,或者國家規定其他區域改革試點措施可適用於自貿試驗區的,按國家規定執行。”這些規定體現了鼓勵創新的原則,也爲持續開展制度創新預留了空間。
與國際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接軌
《條例》明確自貿試驗區內各類市場主體享有公平待遇,平等地位和發展權利受法律保護,明確自貿試驗區加強勞動者權益保護、知識產權保護和環境保護,這是國際高標準投資貿易規則的普遍要求,體現了自貿試驗區對接國際高標準規則的特色。(北方網新媒體記者李澤亞 張宏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