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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檯接一名保安員報警稱,在西城區某飯店門口有人攜帶危險物品撬砸飯店大門。警方接報後迅速趕赴現場開展工作,很快將涉案嫌疑人張某某(男,47歲,河北省人)抓獲,及時消除了安全隱患。經初步審查,張某某因個人糾紛原因,產生報復想法,準備實施極端行爲,危害公共安全。目前,該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2月5日,市公安局對該保安員進行了獎勵。受到獎勵的保安員表示,協助公安機關舉報涉恐涉暴線索,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今後會進一步提高反恐安全防範意識,注意發現涉恐涉暴線索,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共同維護首都安全穩定。
市公安局反恐怖總隊相關負責人表示,鑑於羣衆舉報的情況涉及涉恐涉暴內容,爲警方及時消除安全隱患,確保春節首都安全穩定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持,北京警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簡稱《反恐怖主義法》)中關於對恐怖活動線索舉報者進行獎勵的規定,並結合《北京市公安局關於實施羣衆舉報涉恐涉暴線索獎勵辦法的通告》(簡稱《通告》),對向公安機關舉報的羣衆給予了人民幣五萬元的現金獎勵,這也是迄今爲止北京警方首次按照“一級線索”獎勵舉報羣衆。同時,西城公安分局也根據有關規定對舉報羣衆進行了相應獎勵。
據瞭解,北京警方在2014年3月1日向社會公佈了《通告》,明確了獎勵的範圍、程序和標準。2016年1月1日施行的《反恐怖主義法》第九條、第十條等條款規定了單位和個人舉報涉恐情況的責任和義務,並進一步明確了對恐怖活動線索舉報者進行獎勵。《反恐怖主義法》和《通告》均可通過關注“北京反恐”微信平臺(在微信中搜索“北京反恐”即可關注)進行查閱,並瞭解相關的配套解讀。
下一步,北京警方將按照“重獎、多獎、快獎”的原則,繼續對舉報涉恐涉暴線索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鼓勵廣大羣衆注意發現並及時舉報恐怖活動嫌疑情況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警民攜手共築首都反恐防恐鋼鐵長城,全力維護首都安全穩定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記者潘毅
近日,市公安局110報警服務檯接一名保安員報警稱,在西城區某飯店門口有人攜帶危險物品撬砸飯店大門。警方接報後迅速趕赴現場開展工作,很快將涉案嫌疑人張某某(男,47歲,河北省人)抓獲,及時消除了安全隱患。經初步審查,張某某因個人糾紛原因,產生報復想法,準備實施極端行爲,危害公共安全。目前,該人已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新聞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
第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協助、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反恐怖主義工作的義務,發現恐怖活動嫌疑或者恐怖活動嫌疑人員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條對舉報恐怖活動或者協助防範、制止恐怖活動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在反恐怖主義工作中作出其他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北京市公安局羣衆舉報涉恐涉暴線索獎勵辦法
第一條爲進一步推動公安機關專門工作與羣衆路線的有效結合,切實提升首都社會反恐意識,調動羣衆發現上報涉恐涉暴線索的積極性,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涉恐涉暴線索包括涉及組織、策劃、實施或煽動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等情況的線索,以及相關可疑人、事、物、車等線索。此類線索的接收、評定、獎勵等工作由北京市公安局統一負責。
第三條羣衆發現或知悉涉恐涉暴線索,可通過以下途徑舉報:
(一)撥打“110”報警電話舉報;
(二)通過“平安北京”微博私信功能舉報;
(三)通過信件向公安機關舉報;
(四)到公安機關或向執勤民警當面舉報。
第四條對羣衆舉報且被北京市公安局採用的涉恐涉暴線索,根據其作用、效果等進行等級評定。
一級線索:爲防範或偵破暴力恐怖事件發揮特別重大作用、貢獻特別突出的線索。
二級線索:爲防範或偵破暴力恐怖事件發揮重大作用的線索。
三級線索:爲防範或偵破暴力恐怖事件發揮較大作用的線索。
第五條涉恐涉暴線索獎勵實行物質獎勵方式,按照線索評定等級發放獎金。
一級線索:原則上不低於40000元,並視發揮的實際效用確定最終獎勵數額。
二級線索:原則上不低於20000元、不高於30000元,並視發揮的實際效用確定最終獎勵數額。
三級線索:原則上不低於1000元、不高於10000元,並視發揮的實際效用確定最終獎勵數額。
第六條涉恐涉暴線索等級評定和獎勵原則上每半年組織一次;特別重要的線索,隨時予以評定、獎勵。
第七條羣衆舉報的線索符合獎勵標準的,由北京市公安局通知舉報人領取獎勵;如未接到通知,即爲舉報線索未獲採用,不予獎勵;對匿名舉報,無法覈實身份的,不列入獎勵範圍。
因線索處置環節屬涉密內容,故不接受羣衆對獎勵情況的諮詢。
第八條舉報人自接到獎勵通知之日起30日內,憑本人有效證件或委託他人領取;逾期不領的,視爲自動放棄。
第九條借舉報之名實施誣告陷害他人,編造、傳播虛假恐怖信息,謊報警情等行爲的,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條公安機關將保障舉報人安全。未經舉報人同意,在查證、宣傳、獎勵等工作中不得披露舉報人信息。泄露舉報人信息的,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