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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之後,到底是重整還是結算?這是個兩難的抉擇。
結算,就意味着企業可能徹底倒閉。重整,未來尚有曙光。
“實際來看,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後,一半的企業希望破產重整,但最終的結果是極大多數企業進入了破產清算。”10日,全國人大代表、央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長殷興山表示,破產重整作爲預防破產、挽救企業最有效的法律制度,有利於維護經濟金融穩定,實現社會利益最大化。
特別是在國家經濟結構戰略性調整的大背景下,去產能、去槓桿、去庫存的進程將不斷加快,“殭屍企業”、風險企業處置的重要性日益凸顯。
殷興山提供了一組浙江法院近來年受理破產案件的數據:2011年77起,2012年143起,2013年364起,2014年302起,2015年618起。
實踐中,企業破產重整在體制和司法層面存在很多亟待完善的地方。“稅收制約了破產重整的成功。”殷興山分析說,企業進入破產程序以後,債務人企業會面臨名目繁多的各種稅,現行體制下,想要對這些稅費減免,面臨着法律的約束問題。
因此,殷興山建議,修改《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區分企業正常經營與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的稅費徵收標準,加大對企業破產的稅收政策支持。
接過殷興山的話,全國人大代表、浙江省委常委、祕書長陳金彪對當下企業破產重整難提出了四方面的問題:
當下民營企業多是自然人和企業法人的人格混同,一旦企業出現問題,要追溯個人財產,導致企業家寧願“跑路”。
很多企業出現問題往往是刑事和民事責任交叉,一旦先刑後民,企業就很難進行破產重組。
銀行爲了在企業面對困難時,希望債務人能夠快速還貸,破產重整則時間跨度長,存在利益衝突。
最後,破產企業信譽修復慢,很多人不願意接這個燙手的“山芋”。
陳金彪建議,對可以破產重整的企業或擔保企業,銀行可以考慮暫緩追溯。
建立破產重整企業信譽修復渠道,對重整後企業的信用記錄進行重新登記。“老的不能算到新企業,不然沒人接管了。”陳金彪說。
最後,他認爲銀行對破產重整企業用時間換空間,制定如停止計算利息、分期償還本金等相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