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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日前下發《北京市貫徹〈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若干規定(試行)〉的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實施辦法》),昨天,實施辦法的相關細則和解釋對外發布,對配偶子女管教不嚴等15種情形將被追責,“裸官”將可能被調整職務,降職幹部兩年內不得提拔。
對配偶子女管教不嚴將被追責
《實施辦法》提出完善從嚴管理幹部隊伍制度體系,及時將那些銳意改革的幹部大膽使用起來,寬容改革探索中的失誤,明確違法違紀免職等七種“下”的渠道,爲因家庭困難、負擔重、身體不適應等不願繼續擔任領導職務的,提供了“自然下”、“自願下”的渠道,破除“上榮下辱”、“下必有錯”等錯誤觀念,推動形成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的用人導向和從政環境。
《辦法》明確了15種問責追究的情形,其中包括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問責情形中嚴重的要終身追究責任。領導幹部問責的方式分爲責令公開道歉、停職檢查、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五種。停職檢查的領導幹部,停職期間沒有提出有效整改措施,或者復職後沒有改正或改正不明顯的,應當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裸官”將被調整職務
《辦法》規定,幹部的德、能、勤、績、廉與所任職務要求不符,不宜在現崗位繼續任職的,應當進行調整。這方面共列出了13種情形,包括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不適宜擔任其所任職務等。有這些情況,組織(人事)部門應採取提醒、教育或者函詢、誡勉等措施,加強對幹部的日常管理監督,對沒有改正或情節嚴重的,經黨委(黨組)研究認定爲不適宜擔任現職的,必須及時予以調整。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幹部,應當根據其一貫表現和工作需要,採取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降職等方式予以調整。對於調離崗位的幹部,另行安排工作不得平級轉任重要職務。幹部本人對調整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申請複覈或者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提出申訴。從幹部調整崗位的次月起,調整其級別和工資待遇。
降職幹部兩年內不得提拔
《辦法》提出,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改任非領導職務、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對免職後暫時不安排職務的,可酌情安排臨時性、專項性工作。暫時不安排職務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年,其間其待遇按同級非領導職務對待,臨近退休的,可按規定提前退休。影響期滿後,對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經考察符合任職條件的,可以提拔任職。
在年度考覈中,連續兩年被確定爲不稱職的,不適宜擔任現職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因所在機關調整、撤銷、合併或縮減編制員額需要調整工作,本人拒絕合理安排的;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不適合繼續在機關工作,又不宜給予開除處分的;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將予以辭退。
核心
15種問責情形
(一)落實從嚴治黨責任不力,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不到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在較短時間內連續出現違紀違法問題的;
(二)法治觀念淡薄,不依法辦事,不按法定程序決策,或者依法應當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三)抓作風建設不力,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比較突出的;
(四)履行意識形態工作職責不力,造成嚴重後果,按照意識形態工作責任制有關規定應當追究責任的;
(五)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六)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
(七)因工作失職,致使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八)政府職能部門管理、監督不力,在其職責範圍內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較短時間內連續發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九)在行政活動中濫用職權,強令、授意實施違法行政行爲,或者不作爲,引發羣體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十)對羣體性、突發性事件處置失當,導致事態惡化,造成惡劣影響的;
(十一)違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存在任人唯親、營私舞弊、拉票賄選等情況,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或者分管領域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幹部羣衆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爲查處不力的;
(十三)違反幹部檔案管理有關規定,篡改、僞造個人檔案材料,造成幹部信息失真失實的;
(十四)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身邊工作人員教育管理不嚴、約束不力,甚至默許其利用自身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五)其他給國家利益、人民生命財產、公共財產、社會穩定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等失職行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