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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北方網訊:連日高溫成爲夏至的最“應景”註腳,記者從市人力社保局獲悉,2016年防暑降溫費標準確定,月標準爲148.3元,高溫津貼日標準爲27.3元,應以貨幣形式發放給在崗職工,不得以實物代替。
2016年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的月標準,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確定,具體標準爲:4944元×3%=148.3元,每年6月至9月按月發放或一次性發放。總計:148.3×4=593.2元。防暑降溫費要以貨幣形式發放給在崗職工,不得以實物代替。
對比2015年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的月標準140.6元,今年的防暑降溫費月標準增加了7.7元,即合計增加7.7×4=30.8元。
同時,根據市人力社保局《關於試行企業高溫津貼制度的通知》(津人社局發[2013]37號)規定,在高溫天氣期間(高溫天氣是指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衆發佈的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含35℃的天氣),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2016年度高溫津貼日標準爲27.3元(4944÷21.7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