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四川資中沱江大橋建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訴資中縣人民政府違法行政、採取強制措施侵害外來民營企業合法經營權和收益權一案,日前已被資中縣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原告四川資中沱江大橋建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下稱原告)在行政起訴狀中稱:1997年,民營企業四川省九達企業發展有限責任公司受當時資中縣委、縣政府出臺的諸多招商引資優惠政策吸引,到資中縣註冊成立了四川資中沱江大橋建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並於當年與被告資中縣人民政府(下稱被告)簽訂了投資建設經營資中沱江大橋的協議,先後投資2800多萬元改建了資中沱江大橋。1999年,沱江大橋經四川省有關部門批准開始試行收取車輛通行費。2002年1月,經四川省交通廳、物價局批准,沱江大橋正式開始經營性收費,收費期限16年。
自原告獲准開始收費後,被告以各種理由和手段先後10次強行要求原告在省物價局覈准的車輛通行費收取標準基礎上,降低對資中公交車、出租汽車及營運三輪車的收費標準,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造成原告經營困難,不能按期償還銀行貸款,無法按時發放職工工資。2003年6月,被告第10次要求原告進一步降低對資中公交車、出租汽車和營運三輪車的通行收費標準未果後,從7月2日起派出警察採取強制措施,阻止原告對出租汽車和營運三輪車收取通行費至今,其間縣政法委領導還兩次拔斷收費欄杆,造成通行費大量流失,原告工作人員人心惶惶、不敢依法收費,原告總經理和辦公室主任及部分工作人員被迫辭職。
原告認爲,被告的上述行政行爲違反了公路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不僅擾亂了正常的收費秩序,嚴重侵害了原告的自主經營權、收益權,惡化了當地的投資環境,還與四川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快民營經濟發展的精神相違背。故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依法撤銷被告歷次要求原告降低通行費收費標準的一切行政行爲,停止侵害原告的自主經營權和收益權,賠償因被告違法行政而給原告造成的全部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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