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劉涌案做出的終審判決,成爲了衆多媒體關注的焦點。在這份判決書中,法院“鑑於其(劉涌)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本案的具體情況”,將劉涌案從死刑改判爲死緩。此舉引發了人們對這份語焉不詳、似是而非的判決書的強烈質疑,也引發了我們對一個問題的深入思考:我們需要什麼樣的判決書?
在我國的大量判決書中,法官們總是以一種公文式的語氣,套用着固定的表達格式,用最簡潔的語言來製作判決書。在這些判決書中,人們很難閱讀到美國判決書中那種汪洋恣肆的學理論證,很難了解到法官們在作出判決時的考量和思路。恰恰相反,我們只能在判決書中看到一些語焉不詳的語言表達,例如,“與法無據,本院不予採信”,“本案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甚至“鑑於本案的具體情況”,等等。
正如有些學者所指出的,我國法院現行的判決書書寫模式,是法理的缺席。在劉涌案中,也正是這種公文式的判決書模式,使得該案中真正的理由在判決書背後藏身。這種判決書模式也使本案法官失去了一次向世人展示其雄辯論證的寶貴機會,人們也因此失去了一次接受法律教育、感受法律魅力的良好機會。
總之,由於公文式甚至通告式的判決書模式,使人們有理由對劉涌案的終審判決提出質疑:什麼是本案的具體情況,爲什麼作出從輕改判,等等。在現代法治社會,公民對於判決何以如是的理由的獲知,是其司法知情權的重要體現,也是審判公開的必然要求。因爲審判公開並不僅僅意味着判決書的公開,而更重要的是判決理由的公開,論證過程的公開。一份公開發布但語焉不詳、似是而非的判決書,同樣可能意味着暗箱司法、祕密司法。對於這種判決書,人們是有權提出質疑的。
我們需要什麼樣的判決書?這不僅是劉涌案給我們提出的問題,也是社會對正在進行中的司法改革提出的問題。在走向依法治國的歷史進程中,我們需要的是一份陽光下的判決書,一份有着嚴密論證、詳盡說理的判決書,一份旁徵博引、法理透徹的判決書。總之,是一份充分尊重法律精神和人民知情權的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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