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副廳級幹部高志林賠禮道歉,並向其支付4萬多元國家賠償金。被列爲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1號的國家賠償案,至此告結。
副廳級幹部高志林,原系山西省地方鐵路局局長、黨組書記。1993年,其因涉嫌挪用公款180萬元被逮捕,1995年被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判處有期徒刑3年,1996年刑滿釋放,2000年,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宣告其無罪。之後,高志林以無罪錯判爲由,向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國家賠償。2000年12月25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00)晉法賠字第1號賠償斑定,決定向其支付被限制人身自由1095天的賠償金,共計人民幣36408.75元。對此決定不服的高志林,又於2001年2月向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再作賠償決定。2001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作出(2001)法委賠字第1號賠償決定,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應向高志林支付被侵犯人身自由1096天賠償金共40913.68元,並認爲應按《國家賠償法》之規定,在侵權行爲影響的範圍內予以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2003年3月12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向高志林原任職單位原文抄送了最高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賠償決定書,書面宣佈爲高志林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在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會議室,受該院李玉臻院長的委託,副院長劉冀明代表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賠償委員會名義向高志林賠禮道歉,並當場辦理了國家賠償金的支付手續。據悉,山西省委、省政府目前已爲高志林安排了相應的待遇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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