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年僅12歲的男童在一次玩耍中,竟然將鄰居家僅4歲的幼女姦淫。女孩家長將男孩告到法院後,男孩的父親反而認爲原告向公安機關報案和向法院起訴的行爲損害了兒子的名譽,遂提起了反訴,要求對方賠償5000元。2日,瀘縣法院駁回男方的反訴,判令男孩的監護人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1萬元。
案情結伴玩耍男孩強姦幼女
今年9月3日下午,12歲的陳崗(化名)喊上同住一個院子的4歲女孩麗麗(化名)出去玩耍。兩人手拉着手來到村裏一處地裏,四處翻找着蛐蛐。
陳崗看到四下裏無人,竟將麗麗的褲子脫下,將麗麗強姦。後經當地婦幼保健院鑑定:麗麗尿道口、陰道口中度充血。
男孩祖母:沒什麼可大驚小怪的
當天晚上,麗麗哭着把隔壁哥哥對她乾的事告訴了媽媽隆正碧。隆聽後,拉着麗麗來到陳崗家裏討說法。
陳崗的父母不在,他的祖母晏安國認爲,孫子這麼小,不可能敢幹這種事。兩人在一起玩鬧,孫子不小心弄傷了麗麗,沒有什麼大驚小怪的。她反而指責對方另有所圖。雙方爲此發生了糾紛。
訴訟調解無果女孩家長告上法院
9月4日,村支書等召集雙方家長及親屬進行調解。麗麗的家長要求對方賠償損失2萬元,但被陳崗的父親陳顯明予以拒絕。
協商無果,該村村主任向當地派出所報了案。因陳崗未滿14歲,沒有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麗麗的父親於是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陳家對麗麗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3萬餘元。
“強姦”難聽男孩家長提起反訴
被告陳崗的父親卻提出反訴,認爲原告向公安機關報案和向人民法院起訴的行爲損害了陳崗作爲未成年人的名譽,一個“強姦犯”的罪名將給陳崗未來的生活帶來極大的困擾。因此,他要求麗麗的監護人賠償陳崗精神撫慰費5000元,同時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賠禮道歉。
法院判決:被告監護人賠償1萬元
10月14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後認爲,原被告均系未成年人,被告的強姦行爲雖不能追究刑事責任,但對原告的身心造成了傷害,對原告家人的精神造成了損害,被告的監護人應對此承擔民事責任。而被告提出的反訴請求,理由不能成立且於法無據,法院予以駁回。
據此,法院判令被告的監護人賠償原告精神損失費1萬元。宣判後,陳崗的監護人當庭口頭表示不服,並表示將提出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