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木子美的日記在網上持續發燒。面對“木子美現象”,許多人提出要對她實施封殺。也有人提出,木子美的出現顯示了我們社會的寬容和價值觀多元化。我認爲,從法律角度看,對木子美日記完全可以封殺。
首先,“木子美現象”已不是個人的事情。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生活方式,木子美同樣有選擇自己生活方式的權利。在現行法律條件下,“一夜情”並不是刑罰的對象,也不是行政處罰的對象。就木子美日記而言,只要不公之於衆,就是個人隱私,誰也干涉不得。可如今,木子美將這些性愛日記貼上網,她單純的個人行爲,就隨着網絡的傳播而成了社會行爲。因此,木子美就要爲其承擔社會責任,包括社會壓力、道德評價以及法律責任等。
其次,木子美日記內容涉嫌網絡色情。根據我國刑法有關規定,“包含有色情內容的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不視爲淫穢物品”。木子美日記是不是有藝術價值的文學、藝術作品?如果不是,她的日記就屬網絡色情。這個鑑定要由相關部門來認定。而我國新聞出版總署規定,淫穢出版物內容有七種,其中包括:“淫褻性地具體描述性行爲、性交及其心理感受;公然宣揚色情淫蕩形象;淫褻性描述或者傳授性技巧;淫褻性地具體描述同性戀的性行爲或者其他性變態行爲以及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對性行爲的淫褻性描述”等。
根據媒體報道,木子美對做愛過程的具體描寫,以性愛日記的形式在網上傳播,並且多次、經常性傳播,傳播對象人數衆多,對社會影響面大,其已涉嫌構成網絡色情,甚至有可能構成傳播淫穢物品罪。
再次,網上傳播他人隱私違法。如果說以上分析還僅停留在木子美日記涉嫌違法的層面上的話,那麼,木子美的另外一些做法已經構成違法。我國法律雖然對“一夜情”沒有禁止性規定,但公民隱私卻是受法律保護的。“一夜情”以及性生活的細節都應當屬於公民的隱私,未經同意不能以任何方式(包括在互聯網上)向他人真名實姓地進行宣揚,否則就侵犯了公民的隱私,要承擔相關民事責任。
同時,對網站而言,不得製作、複製、發佈、傳播含有淫穢、色情的信息以及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因此,網站負有審查其網絡傳播內容合法性的責任,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權利。按照相關規定,當網站管理者發現木子美日記中使用他人真名,可能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時,就應當立即停止傳輸,保存有關記錄,並向國家有關機關報告。網站任由木子美日記在網上傳播,已有違法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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