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乒乓球比賽中,驚險的擦邊球總是能引起人們的一陣喝彩聲。但處於邊緣上的現象卻不一定都會有這樣的效果。
今天的檢察日報用此來比作邊緣腐敗,這些行爲是“人們普遍感受到的、危害社會的腐敗行爲,然而恰恰也是法律無法干預的”。正是因爲法律自身的缺陷,導致大量腐敗案無法立案。
有關專家對邊緣腐敗的種種表現進行了剖析,列出邊緣腐敗的十大表現:
——利用權力的交換和互助牟利。有些掌握經營國有資產權力的幹部,不直接利用自己的權力獲取利益,而是與另一權力人達成默契,以互派第三者(通常是親戚或朋友)至對方處進行權力交換。通過第三人的參與轉移視線,規避有關法律或規定,將非法利益合法化。
——利用權力的“繼承”或“轉移”牟取私利。個別曾經掌握權力的幹部,在其離開崗位之前,按組織程序,事先安排與自己關係好的下屬或親屬的職務,繼續爲自己謀取非法利益。
——利用權力向親友輸送實質利益並自己間接獲利。一些掌握重要政府權力(通常爲發包、招標、批證權力等)的幹部,本人不直接進行這種交易或經營這一業務,而是讓其親戚、朋友承接項目,自己則利用職權密切合作,給予實質性利益,使親戚、朋友獲利,反饋給他。
——利用權力和政策廣結關係網並牟取私利。部分幹部針對法律或政策明確規定某一行爲的允許度(每年業務所需的接待費用等),用足政策,美其名曰搞好關係,實爲以後的非正常利益的獲取奠定基礎,或通過他人以其他形式回報給他。
——利用集體決策牟利並規避個人責任。明知以個人名義作出某種決策會觸犯法律,便以集體決策的形式,謀取非正常利益。事後以集體決策失誤爲名,避免個人承擔責任。
——利用權力“期權”牟利。有些掌握權力的幹部,爲了規避法律,實行權錢的延期交易,不直接向請託人收取現實利益,而是與請託人達成交易,在其離開現職崗位後再合法地收取,比如退休、辭職後再合夥等。
——利用內部信息牟取暴利。
——利用合法程序任人惟親。在選拔幹部時,通過有選擇地聽取意見、劃定範圍、預設標準等方法,排除他人競爭的可能,使預定的人員在看似平等的形式下,進入“圈子”,實現“抱成團”,爲小團體謀利益。
——濫用自由裁量權爲他人或自己牟利。有些執法部門罰款的自由裁量權可達幾萬到幾十萬金額,罰不罰,罰多少,政策就在他們嘴裏,完全是“跟着興趣走”。
——利用職務消費黑洞大肆牟利和享樂。充分使用因工作需要而配備的小車、電話及其他用品,無限度的謀取個人利益。
可以說,邊緣腐敗既是腐敗的先驅,腐敗犯罪的經驗原型,又是腐敗分子新的犯罪動向,對目前社會具有直接的危害性和潛在的危害性。邊緣腐敗不僅僅對國家和民族的經濟利益構成威脅,而且,長此以往會影響到社會公衆對法律威嚴的信賴,還會由此誘發出更多的各種類型的邊緣腐敗。
文章強調,當社會對腐敗現象“橫掃千軍如卷席”之時,必然會大量出現邊緣式腐敗,以改變方式,逃避法律的嚴懲。所以,如今應是向邊緣腐敗宣戰的時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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