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北京警方再次召開記者會,宣佈依法逮捕兩名組織百餘人進入天安門非法聚集鬧事的組織者,同時還拘留兩名糾集幾十名各地上訪者到鉤魚臺國賓館等地製造事端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上午,百餘名不明身份的上訪人員手拿上訪材料,身穿書寫狀書的衣服欲進入天安門廣場地區聚集喊冤,反映各自的“冤屈”。由於他們的非法聚集一度嚴重影響天安門的社會秩序。
經警方調查,發現這一事件是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員,精心組織策劃的非法集會遊行示威案。警方依法將聚集鬧事組織者孫舒萍、吳大明獲,隨後二人又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這是北京警方逮捕的第二批天安門鬧事者。去年十月,警方曾宣佈依法逮捕兩名、拘留十六名天安門鬧事者。
據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長於泓源介紹,三十二歲的新疆女子孫舒萍,因撫養費、房屋產權、名譽侵權等問題與其丈夫、婆婆等家人產生糾紛,並向當地法院提起訴訟。因法院駁回其不合理請求。孫遂於去年十一月進京上訪。
四十六歲的四川人吳大明,則因自己欠債不還,被人扣押了小貨車,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賠償高達七十四萬元的損失。因法院判決沒有達到吳大明獅子大開口的賠償要求,吳便於去年十月進京上訪。
當同病相連的孫、吳巧遇時,二人一拍即合。孫舒萍提出“要遊行,要有規模,要有組織,各省聯繫各省的上訪人員。”孫舒萍稱自己是“萬人冤民代表”,並與吳大明串聯其他上訪人員,於十二月十二日上午在天安門廣場集合,一場“百人天安門喊冤”的鬧劇就此拉開帷幕。
北京市公安局局長馬振川指出,天安門廣場地區是中華民族的代表和象徵,作爲中國政治、文化和國際交往的中心,它的地位之重要、作用之重大、影響之深遠,是無法衡量和取代的。個別人把這一地區作爲發泄私憤的首選之地,這是法律所絕不允許的。
此外,警方今天還宣佈以擾亂社會秩序罪對內蒙古人趙鳳材、陝西人張尚中進行刑事拘留。上述二人於二00三年十二月糾集幾十名各地上訪人員到釣魚臺上訪,欲借人多勢衆製造事端和影響。
背景材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六條規定,人民警察有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管理集會、遊行、示威的法定職責,人民警察對違反治安管理或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個人、或者組織,依法可以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行爲受法律保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訪條例》第11條、第12條規定:信訪人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的,應當到有關行政機關或者指定的專門接待場所提出。
根據《信訪條例》第11條、第14條規定:上訪人員不得圍堵、衝擊國家機關,不得攔截公務車輛。上訪應依法進行,不得有衝擊機關、強佔接待室、攔截汽車、破壞公務、串聯來訪人員鬧事,靜坐、打橫幅、堵門、攔截公務車輛等違法行爲。
對於不服從指揮,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公務的有關人員,警察將強行帶離現場,對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爲,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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