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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這是強制消費
飯店:這是業內不成文的規矩
消協:事先告知消費者就是合理的
工商:僅有口頭告知,一旦發生糾紛,將作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記者19日致電滬上多家中高檔飯店,詢問年夜飯及春節期間預訂事宜,得知都有價格不等的最低消費,有的稱之爲年夜飯“標準”。
可參考的具體數字如下:威斯汀大飯店,最低3888元/桌;花園飯店,2888元/桌;梅龍鎮酒家,包房最低消費2080元/桌,大堂最低消費1580元/桌;徐傢俬菜精作坊,最低消費388元/人;太湖船菜館,包房最低消費120元/人……
“都說消費者是上帝,但上帝消費多少還要飯店來定,太可笑了。”在外企工作的林先生告訴記者,去年他們一家八口在一家高檔飯店吃年夜飯,訂了一個包房,沒想到,進去之後才知道,那裏最低消費每桌1888元。“菜的味道,還可以,量也不小,其實和平時沒什麼兩樣,無非是菜名吉利了點,什麼‘年年有餘’、‘龍鳳呈祥’等,但價格比平時貴了20%以上。最後剩了好多菜,都打包回家了。”
曾先生一家三口去年也是在飯店吃的年夜飯,爲了湊足每人188元的最低消費,不得不點了很多的菜。“大人還好說,一個8歲的小孩子,哪能吃那麼多菜?”曾先生決定,今年的年夜飯在家吃。
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飯店經營者告訴記者,年夜飯設最低消費是餐飲行業不成文的規矩。“大家每年都這麼做,很正常。”
據瞭解,一些飯店平時沒有最低消費,但每年的年夜飯卻有一定的標準,有的以桌爲單位,有的以人爲單位,往往會取一些吉利的名字,來配合節日的氣氛。“其實,菜式和平時沒什麼區別,無非是在過年期間多賺一點,反正一年一次,消費者也圖個吉利,不會太計較。”
記者注意到,有些飯店平時包房就設有最低消費,而年夜飯的“最低消費”會比平時有所提高。比如,一家飯店平時包房的最低消費是600元/桌,而年夜飯的最低消費提高到1000元/桌。“包房的服務未必比大堂好多少,尤其在春節期間,客人一多,服務員根本忙不過來。”劉小姐一家去年吃年夜飯時在飯店訂了一個包間,沒想到,一個服務員要管3個包間。“換個碟子都要等半天,最低消費換來的是‘最低服務’。”
有關專家評論,“最低消費”損害了消費者的選擇權。其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這意味着,消費者有權選擇是否消費、在何處消費以及消費多少。而“最低消費”是一種以格式合同、店堂告示等形式作出的規定,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限制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
記者瞭解到,早在1999年9月,北京市通過市商委發佈《北京飲食業實施經營服務規範化管理的有關規定》,正式向“最低消費”亮起紅燈,明令禁止飲食企業“不得強行銷售、強行服務,不得設置最低消費”。
而2001年5月,由於規定消費者唱卡拉OK除了支付正常的包廂費等費用外,還必須同時進行餐飲消費,而且金額要達到該店規定的“基本消費”標準,上海市的錢櫃卡拉OK娛樂公司接到了工商部門的《處罰決定書》。
上海工商局消費者權益保護處處長袁蓓均表示,目前,關於消費場所不能設最低消費,上海尚無相關法律規定。但《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中,有“消費者享有知情權和選擇權”的規定。“知情權”指,消費者消費前,經營者必須明確告知經營場所設有最低消費,而“選擇權”指消費者在知情後,有選擇或拒絕的權利。
但記者在致電各飯店時,有些飯店會直接告訴最低消費的標準,而有些飯店在記者主動詢問之前,並不主動說明設有最低消費。記者又“逛”了幾家飯店,店堂內均沒有明顯告示“最低消費”。
記者致電上海市消費者協會。接電話的工作人員表示,飯店應該事先告知消費者是否設有最低消費,否則,消費者有權投訴。但該工作人員也表示,只要飯店明確告知,“最低消費”就是合理的,消費者有選擇的權利,可以換一家飯店嘛。
對此說法,消費者範先生說:“各大飯店的年夜飯基本都有最低消費,往哪兒換啊?”
記者從上海市工商局瞭解到,作爲提供服務的經營者,應當將服務中的有關注意事項、限制條件告知消費者,以便消費者明明白白消費。
同時,根據《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作爲提供服務的經營者在履行告知義務時,告知內容應設置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如果經營者僅採用口頭方式告知,一旦發生糾紛,就無法提供其已履行告知義務的證據,法律將作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上海市工商部門還提醒經營者,在設定最低消費時,應當保證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設定的條件應當合理,並與自身提供的服務水準相一致;不能違背誠實信用原則,隨意擡高價格,牟取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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