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花溪區某銀行行長在押款車上被昔日下屬殺死焚屍案(本報2月4日曾作報道)作出一審判決,殺人兇手犯故意殺人罪被判處死刑,並附帶民事賠償被害人親屬經濟損失25000元。
王明發,現年38歲,曾在花溪區某銀行工作。一審法院認定,2003年10月30日中午,王明發在花溪區某銀行分理處附近看見該銀行副行長穆某駕車經過,王便招手叫停了穆所開的車,並請穆幫忙將其送到花溪區供電局。當車行至供電局對面馬路時,王明發因瑣事與穆某發生爭執,繼而在車上抓扯打鬥。其間,王用隨身攜帶的水果刀向穆的頸部猛刺,致其當場死亡。后王點火燒車焚屍並逃離現場。
法院認爲,王明發非法故意剝奪他人生命,並焚屍滅跡,其行爲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應依法懲處。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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