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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元宏的老伴面對依然得不到執行的判決書悲痛萬分
西安市未央區六村堡街道辦沙河灘村村民焦元宏承包村小組的土地經營桃園,村委會單方終止合同強行毀園,焦元宏一氣之下訴諸法律。兩審法院判決沙河灘村委會及其第一村民小組賠償焦元宏桃樹損失13萬多。但判決下達3年多一直沒能執行,50多歲的焦元宏身心飽受打擊,於2月26日上午自縊於家中。
村委會單方面毀合同
1988年1月1日,焦元宏與沙河灘村委會及其第一小組簽訂一份土地承包合同,約定焦元宏承包一組賣沙後初步平整的沙壕空地10畝,期限20年,自1988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止,每畝地每年繳10元。承包後,焦元宏與同村另外兩名村民在承包地上種植桃樹。
2000年2月,沙河灘村新任村委會乾部以承包費偏低、損害了集體利益為由終止合同,未經焦元宏等許可將其桃園摧毀。事後,雙方協商未果,焦元宏等憤然將村委會告上法庭。
未央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焦元宏等承包的土地是賣沙後平整的沙壕地,當時村委會還進行了招標,但因該地土層薄、貧瘠、無水、無電等原因未有人承包。後經村組乾部參考當時其他同類承包地的價格,將該沙壕地承包給了焦元宏,並在村委會的參與下簽訂了承包合同,加蓋了村、組公章,且該合同已履行十餘年無異議,故該合同應視為有效。因而,村委會的行為損害了焦元宏等人的合法權利,應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兩審法院判決村委會賠償13萬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參考西安市價格事務所做出的鑒定結論,未央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沙河灘村委會及其第一村民小組賠償焦元宏等桃樹損失共計人民幣138129元,案件訴訟費5925元、鑒定費5500元由沙河灘村委會承擔。
一審判決下達後,沙河灘村委會不服,上訴至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拿到終審判決的焦元宏本以為事情可以有個了結,他沒有想到的是,事情纔剛剛開始。
判決3年難執行
2000年11月26日,焦元宏向未央區人民法院遞交申請執行書。此後,未央區人民法院執行庭多次出面協調,但沙河灘村村委會負責人不予配合。
2002年7月,桃園被毀、打官司兩年的焦元宏身心疲憊,重重打擊下,精神受刺激住進精神病院,至2003年1月出院。此後,他繼續奔波在法院、人大等單位之間。未央區人民法院執行庭辦案人員也多次出面協調,但無果。
2002年10月,未央區人民法院下達『民事裁定書』,稱『被執行人……暫無履行能力,申請人焦元宏也舉證不出可供執行的財產』,於是裁定判決書『中止執行』。後來,焦元宏等又向法院遞交解除上述『民事裁定』的申請。
今年2月26日上午10時許,焦元宏的妻子從外面回到家時,看到了悲慘的一幕———丈夫焦元宏在自家門框上上吊了。等聞訊而來的親戚鄰居將焦元宏放下來,發現人已斷氣。
村委會主任已辭職
2月27日,焦元宏的親屬與未央區人民法院執行庭有關人員、沙河灘村委會主任李存定一起協商懸了3年多的官司,但最終沒有結果。當晚,焦元宏的親屬再次找到村委會主任李存定,此時李存定稱,他已經向有關部門提出辭職了,案子的事情他不管了。
昨日下午,記者來到焦元宏家中,整個家庭正籠罩在一片哭聲中。焦元宏的妻子石某被一群人圍著,大家生怕她再有什麼閃失。石某哭訴,現在人也沒了,那官司不知什麼時候纔能有個了結呀!
記者撥打李存定的手機,李表示自己已決定辭職,村委會的印章也上交了,至於村委會與焦元宏之間的案子的事情,他不願意多說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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