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位領導幹部引咎辭職是中國政治文明建設的進步
那種出了惡性事故無人負責的時代將一去不復返
對有咎不辭的領導幹部還要啓動罷免、彈劾等程序
將對各級領導幹部施政理念帶來巨大的“衝擊波”
新華社昨天發表時評說,繼國務院批准中石油總經理馬富才引咎辭職後,北京市和吉林省也分別批准在密雲縣迎春燈會特大傷亡事故、吉林市中百商廈特大火災事故中分別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密雲縣縣長張文、吉林市市長剛佔標引咎辭職。社會各界普遍認爲,3位領導幹部的引咎辭職,是中國政治文明建設的進步,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從嚴治黨治政的決心。讓領導幹部引咎辭職成爲制度,是建設責任政府的必要步驟。
引咎辭職是指領導幹部由於直接或間接的責任,造成一定損失或社會不良影響,從而主動承擔責任的一種自律或自究行爲。以往,由於“官本位”觀念根深蒂固,由於幹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滯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後,往往只處理直接責任人,相關領導幹部沒有人主動承擔責任,常常以“集體負責”、“交個學費”不了了之。
時評認爲,實行引咎辭職制度,是推行依法行政、建立責任政府的需要。政府的一切權力來自於人民,領導幹部行使的每一項權力背後,都連帶着一份沉甸甸的責任。發生涉及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的重大事故,身爲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領導幹部,就應該站出來承擔責任。開縣井噴等3起事故都是責任事故,如果管理嚴格、遵章辦事,都是可以避免的。馬富才、張文、剛佔標身爲行政主要領導,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管到每個井口、每一座橋和每棟大廈的安全防範和搶險措施,但是,他們對下屬單位安全防範措施監督檢查不力,給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帶來重大損失,對死難者家屬、對人民羣衆、對當地政府、對本行業、對社會輿論,他們都難辭其咎,主動請辭是理性的選擇。
溫家寶總理指出:“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馬富才、張文、剛佔標的引咎辭職表明,身爲領導幹部,決不是爲了做官,而要切實承擔爲黨、爲人民服務的責任;他們有責任爲人民羣衆做事,也有責任承擔發生特大事故的處罰。那種出了惡性事故無人負責的時代,一去不復返了!
引咎辭職的雖是極少數人,但教育、警示的是多數人。引咎辭職制度將讓那些“太平官”們不再永享太平,讓那些“當一天和尚撞一天鐘”的“混官”們如夢初醒,再也不能混下去了。
實行引咎辭職制度,還有利於完善幹部能上能下的機制。實行引咎辭職制度,讓那些沒有盡職盡責的幹部主動下臺,有利於建立正常的淘汰機制,獎優罰劣,激濁揚清。對有咎不辭的領導幹部,還要啓動罷免、彈劾等程序,追究其責任。
時評最後說,隨着依法行政的推行,引咎辭職將成爲我國行政機關中的常態、制度和慣例,它將對各級領導幹部的施政理念帶來巨大的“衝擊波”,極大地增強幹部隊伍的生機與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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