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防止執法機關超期羈押犯罪嫌疑人、超審期辦案等現象發生,太原市檢察院近日推行“公訴案件審期告知”制度。這是太原市檢察院主動尋求犯罪嫌疑人直接監督辦案程序的一項舉措。
“公訴案件審期告知”推行後,進入公訴程序的每一個犯罪嫌疑人都會收到檢察機關送達的一份“公訴案件審理期限告知書”。告知書詳細寫明瞭犯罪嫌疑人基本情況、刑拘時間、逮捕原因、羈押地點,檢察機關受理案件的時間、批准人、承辦人、告知書的填發人、填發時間以及《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公訴案件審查起訴的審理期限,並註明:該告知書在受理案件3日內必須送達當事人,看守所或犯罪嫌疑人本人對其案件審理期限有異議,可以與檢察機關聯繫。
在我國以往的司法實踐中,超期羈押一直是刑事訴訟中的“頑症”,並嚴重侵犯了被羈押人員的合法權益。太原市檢察院公訴一處處長李南明表示:“爲確保嚴格執法,杜絕超期羈押,我們以法律監督機關的角度尋求更廣泛的監督。這項“公訴案件審期告知”制度不僅使犯罪嫌疑人可以對照告知書上的各種事項來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也密切了檢察機關與看守所的聯繫,以協同防止超期羈押,並最終杜絕超期羈押現象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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