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張智勇因救助他人而溺水死亡,其行爲受到有關部門的肯定,並被授予“湘潭市見義勇爲先進個人”稱號。然而,在調查中發現,被救者與同往游泳的其他5名同學卻存在見死不救的行爲——在張智勇溺水時,他們不僅不施救,反而逃之夭夭並試圖隱瞞事實真相。
兒子的死亡已經讓張智勇的親人傷透了心,然而更讓他們傷心的是,他們的索賠要求卻屢屢遭遇尷尬……今年3月,家住湘潭市雨湖區城正街的張姓夫婦,一怒之下將被救者趙某及其他5位同學的家長告上了法庭,要求這6位同學的家長進行經濟賠償。今年5月13日下午,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而這也是湖南省首例“見義勇爲索賠案”。
救人者溺水被救者逃之夭夭
時間得推溯到2003年9月5日,當日下午5點左右,湘潭市雨湖區曙光學校五年級96班學生張智勇與同學趙某等6人一起到湘江河邊游泳嬉戲。
當時,趙某手持泡沫板在離岸約3米遠的地方學習游泳,突然,一個大浪將手中的泡沫板沖走,無助的趙某在水中高呼“救命”。張智勇不顧個人安危,在自身不會游泳的情況下,帶了一塊泡沫板遊向正在江水中掙扎着的趙某,以實施救助。驚慌中,趙某突然抱住張智勇的頸部,並拿走了張智勇的泡沫板,並踩着張智勇的肩膀上岸脫了險。
趙某上岸後,和另外5名同學悄悄離開了案發現場,並沒有沒有向附近釣魚的、挖沙的人員求救,也沒有實施組織施救,留下不會游泳的張智勇在水中掙扎,致使張智勇被一浪接一浪的江水捲入深水區,不幸身亡。
見義勇爲家屬索賠起紛爭
事發後,張智勇捨己救人的行爲得到了其母校的高度肯定,也得到了湘潭市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見義勇爲獎勵促進會的高度讚賞,他也被授予“湘潭市見義勇爲先進個人”稱號,並給予獎勵。
之後,張智勇父母認爲是學校管理不嚴教育不到位,事件發生後的5個多月中,他們曾多次找到曙光學校,要求學校給個說法並予以賠償。2004年2月24日,考慮到張家的現實狀況,湘潭市雨湖區教育局出面進行了調解,曙光學校同意支付張家一次性救助費1萬元整。
作爲施救者的親屬,張的父母認爲,張智勇是爲了救趙某而死的,其他在場的5位小孩見死不呼救,且隱瞞事實真相,他們應負有一定的責任。張家提出,作爲6位小孩的監護人,他們的家長應該擔負起賠償的責任。
在2月24日的同一天下午,雨湖區城正街道辦事處出面調解,讓張智勇的父母與其他6位同學的家長面對面,就賠償問題當面協商。協調會上,張家要求趙家承擔4000—5000元的賠償費,其他5位同學的家長每家1000元。而趙家只肯承擔1000元以內的賠償費,其他5位家長中只有兩位願意出1000元,另外3位家長則以家庭經濟困難等爲由,只願出100—200元不等的道義性撫慰費。最後,這次調解以雙方的不歡而散而告結束。
兒子獻生命尷尬父母上法庭
在張智勇死亡6個多月之後的2004年3月,其父母一怒之下將趙某等6位同學的家長推上了被告席,要求6位家長賠償其精神損失費6萬元,並承擔全部訴訟費。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5月13日正式開庭審理此案。
張智勇的父母認爲,張智勇在趙某生命處於危險之際,不顧個人安危前去營救,獻出了寶貴的生命,趙某是直接的受益者,其父母應負有主要賠償責任。他們同時認爲,趙某被救上岸後,岸上其他5個小孩只要呼救,張智勇完全有獲救的希望,但他們隱瞞事實,並把張智勇的衣服、書包藏了起來,直到事發當晚8時許,在其中一名家長的追問下,纔將張智勇溺水身亡的情況說出。因此,其他5位小孩的家長也應承擔附帶民事責任,也應當予以賠償。
趙某的母親認爲,張智勇捨己救人,對張家進行適當的補償是應該的;但因爲其家庭經濟困難,只能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給予補償,賠償6萬元是根本不可能的事。並稱她和趙某父親已於1997年5月離異,兩人均爲下崗職工,無生活來源;而且今年元月21日,趙某坐摩托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頭部受傷,至今未痊癒,已經花去醫藥費3130元,而肇事司機無力賠償。
其他5位家長認爲,他們的小孩不是直接受益人,且小孩年齡小,只有10歲,不懂事,無施救能力。他們只願意在力所能及的範圍內給予賠償;但家庭經濟困難,無法承受張家的要求。
張智勇的父母認爲,幾位家長家庭困難固然值得理解,但這並不能作爲對方不予賠償的正當理由。他們表示,兒子見義勇爲使趙某得救了,而自己的失子之痛誰來同情?自己年老以後的贍養義務誰來擔負?他們一再強調,自己提出的賠償要求並不高。
在5月13日庭審結束時,法庭宣佈調解無效,將擇日宣判。
相關鏈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2條規定:爲維護國家、集體或他人的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以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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