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年僅8歲的劉佳(化名)收到出版社的12萬元賠償金——這意味着,經過激烈的法庭辯論,八齡童異地打贏了版權官司,終於討回本該屬於自己的著作權。
出版社約稿喜從天降
在哈爾濱市兒童書法、繪畫領域,劉佳小有名氣。他3歲開始學習書法,4歲開始參加全國、省市舉辦的各種書法繪畫比賽,獲獎40多個。據劉佳父親講,2002年年初,他接到北京一位書法家打來的電話,打電話者是一次書法大賽的評委,他說小孩子的字寫得這麼好不容易、有天賦,通知劉佳此次參賽獲獎,並表示已向南方一家出版社推薦了孩子的作品,估計近期出版社將與劉佳父親商談出書事宜。聽到這個消息,一家人都很高興。不久,出版社果然打來長途電話,讓儘快多寄些作品和作品的照片過去。然而,劉家此後就再沒有接到出版社的任何通知。出新書沒名怒由心生
今年年初,劉家的一個親屬到海南出差,發現書攤上有本書,裏面發表的作品竟是劉佳的,可書上沒有劉佳的署名。據調查,出版社在收到劉家寄去的作品後,就將書印製出來,發行數萬冊。劉佳父親找到出版社,出版社的答覆是,“全國那麼多優秀孩子的獲獎作品,我們沒有選用,選中你兒子的作品發表,你們應該感到榮幸,還好意思來爭名爭利。”作爲法定監護人,劉佳父親以兒子的名義將這家出版社告上法庭。
八齡童版權獲賠12萬
法庭上,小孩子究竟有沒有著作權,成爲爭論的焦點。被告出版社提出“不給小孩子著作權”的理由是:第一,在這本書中所用的劉佳的書法和繪畫作品多是獲獎作品,是評獎單位送給他們的;第二,劉佳當時只有6歲,是未成年人。原告當庭表示,劉佳出書時雖然只有6歲,但是其創作的書法作品是其智慧結晶,他擁有著作權;出版社在未告知、未署名的前提下,將其作品出版,侵犯了作者的著作權;著作權是一種民事權利,既是人身權又是財產權,另外,不管出版社是從什麼渠道獲得的作品,都不能不經作者同意就隨意出版。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法院作出判決:出版社賠償劉佳12萬元;根據原告訴請,出版社在媒體公開發表致歉聲明;該書再版時必須給劉佳署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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