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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質疑醫院治療過程中重複使用一次性注射針,而將醫院告上法院進行索賠。近日,這起本市首例適用《消法》的醫患糾紛案一審有了結果:法院根據《消法》第49條判令被告醫院給予患者雙倍賠償。
雙方觀點
原告訴稱:原告今年1月到被告處就醫,被告在給原告進行肌肉注射、輸液瓶中配藥時,連續4天都沒有使用一次性無菌注射器、注射針。第5日,被告再次違規操作時,原告撥打了12315舉報投訴,經工商部門解決未果。現原告要求被告雙倍賠償醫療費,並賠償電話費、誤工費、身體檢查費、精神損失費等。
被告辯稱:被告在爲原告治療過程中,不存在重複使用一次性無菌注射器、注射針的情況。被告在輸液操作及配液過程嚴格執行無菌操作,未給原告造成傷害。原、被告發生爭議後,爲緩解雙方關係被告爲原告墊付了部分醫療費,以表示被告的誠意。被告同意返還原告交納的針管費用,但不同意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
法院審理認爲,原被告之間系醫患關係。被告作爲醫療機構,在對患者的治療過程中,應嚴格執行國家的相關規定。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第24號令明確規定——“醫療機構應建立無菌器械(即一次性使用無菌醫療器械)使用後銷燬制度。醫療機構不得重複使用無菌器械。”被告在向原告收取一次性無菌注射器、注射針的費用後,卻重複使用一次性無菌注射器、注射針進行配藥,此舉既違反雙方約定,又違背國家相關法律規定,已構成欺詐。根據《合同法》相關規定,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欺詐行爲的,依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規定,應按照消費者的要求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的賠償金額爲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按受服務的費用的1倍。原告主張雙倍賠償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對於被告違反國家相關規定重複使用一次性無菌注射器、注射針的行爲,法院還將建議相關管理部門加強對被告監督管理,嚴肅處理被告的違規操作行爲。原告其他請求依法予以駁回。
律師說法
本案原告代理人—明揚律師事務所李明宇律師表示,這份判決令人滿意,尤其是法院支持了患者對醫療費主張雙倍賠償的訴請。目前,醫療服務領域是否適用《消法》對醫療機構的欺詐行爲進行懲罰性雙倍賠償始終存在爭議。本案審理法院大膽適用《消法》第49條規定,認爲醫院在醫療服務過程中存在欺詐行爲,並判決被告醫院雙倍賠償原告所支付的醫療費值得倡導,體現法院審判實踐中適用法律的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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