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願幹,可以辭職另謀他業;如果幹不好,將面臨被辭退的風險。中國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自1995年廣泛推行以來,已有3萬餘名公務員辭去公務員職位,近2萬名不合格公務員被辭退。人事部公務員管理司有關負責人說,辭職辭退工作的開展,帶動了整個公務員制度的改革,與公務員考錄、考覈、申訴控告等制度發揮聯動作用。據瞭解,辭職的公務員中,大多到了國有企業和外資企業工作。
辭職是指國家公務員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終止其與國家行政機關的任用關係;辭退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解除其與國家公務員任用關係。《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明確指出,國家公務員如果連續兩年被確定爲考覈不合格;不能勝任所從事的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曠工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超過15天,或者1年內累計超過30天以及不履行公務員義務,不遵守公務員紀律,經教育仍無轉變的,國家行政機關都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將其辭退出公務員隊伍。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出臺,對公務員的辭職辭退做出了規定。1995年《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頒佈後,各地先後轉發這一規定,並制定了實施細則或辦法。目前,公務員辭職辭退制度已在全國範圍內推行。
《國家公務員辭職辭退暫行規定》在嚴肅管理隊伍的同時,也制定了對公務員進行保護性的規定。如因公致殘、患嚴重疾病或負傷的人員以及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性公務員都不得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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