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包括原衛生部長、北京市長在內,全國有近千名官員因防治非典“工作不力”被罷官去職;原海軍北海艦隊司令、政委也因海軍361潛艇失事事故而降職。新一屆中央領導集體嚴肅追究失職官員責任的兩大果斷動作,在政壇引起極大震動!被認爲“開了中國官員問責制的先河”。
進入2004年,對失職官員的追究力度不斷加大。今年4月以來,又有包括省部級幹部在內的200多名官員,在重大安全事故和責任事件中“負有責任”受到追究,形成了又一波來勢甚猛的“問責風暴”。最近,隨着國家審計署一份觸目驚心的審計“清單”的公佈,更是一石激起千層浪,追究有關部委違規和決策失誤責任的呼聲再度高漲。
官員問責力度再次加大
今年以來,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直接推動下,有關官員被問責的新聞頻頻見諸報端。在國務院責成查處的6起重大安全事故和責任事件中,被問責的官員就達百人之多,其中不乏省部級、地廳級高官。
4月14日,溫家寶總理主持國務院常務會議,親自聽取監察部關於中石油重慶開縣“12·23”特大井噴事故、北京密雲縣迎春燈會特大傷亡事故、吉林市東百商廈特大火災3起責任事故的調查處理情況。在這3起事故中,共有68名責任人受到處理,其中移交司法機關處理13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及組織處理55人。中石油總公司總經理馬富才(部級)、吉林市市長剛佔標、北京市密雲縣縣長張文爲此“引咎辭職”。
4月底到6月初,國務院又先後責成嚴查江蘇“鐵本”案、安徽“阜陽劣質奶粉”案和湖南“嘉禾違法拆遷”案。包括常州市市委書記,揚中市市委書記、副書記,安徽阜陽市市長、副市長,嘉禾縣縣委書記、副書記,縣長、副縣長等23名政府官員分別受到黨紀政紀的嚴肅處分。
各地方政府也對一些重大事故相繼實行問責:4月28日,湖北省監察廳通報該省去年下半年至今年初發生的18起重特大事故查處情況,110名責任人受到查處。4月30日,浙江海寧市市長張仁貴因“海寧大火”事故引咎辭職;同日,川化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裁謝木喜因“沱江特大污染事故”引咎辭職……
7月1日,衛生部證實今年非典疫情發生是“重大責任事故”,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副主任引咎辭職,另外3人受到行政撤職處分。
有關學者指出:“問責風暴”的興起,對中國因襲多年的官場文化和官本位觀念無疑將產生巨大的衝擊。從這個意義上看,“問責風暴”的形成彰顯了政治文明的進步,從實踐的角度詮釋了“權爲民所用,情爲民所繫,利爲民所謀”的深刻內涵。
新一輪問責呈現四大趨勢
觀察新一輪的“問責風暴”,可以見到四大明顯的發展趨勢。
趨勢之一:問責方式呈現由“權力問責”向“制度問責”轉變的新態勢。過去,發生事故或案件後,責任追究往往以“權力問責”方式進行,處分主要根據上級領導的意圖和意見進行,隨意性較大。追究“直接責任”爲多,追究領導層“間接責任”的少,追究一把手領導責任的就更少,難免有“官官相護”之嫌。而在新一輪“問責風暴”中,該不該追究責任?追究誰的責任?更多的是依據事實和有關規定來進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以及今年頒佈的《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等,成爲問責處分的主要依據。這個顯著變化,標誌着官員問責制正向制度化、法制化方向深入發展。
趨勢之二:問責出現從追究“有過”官員向追究“無爲”官員深化的新趨勢。在新一輪“問責風暴”中,除了“出問題”的官員繼續受到追究外,那些四平八穩、無所作爲的“太平官”也被罷官去職,再難享太平了。不久前,四川省成都市金堂縣淮口鎮黨委書記汪光友被免職一例就頗具典型意義。汪被免職的理由是:任職3年半,“工作不在狀態、不思進取,錯過該鎮發展機遇”。整肅“不出問題”但“不作爲”官員,無疑是對那些混日子的“庸官”們發出了“下課”的警示。據報道,從5月11日起截至6月初,成都市先後共有16名幹部因“不在狀態”被免職。這表明,“問責制”對官員工作能力和精神狀態提出了新要求。
趨勢之三:責任追究從生產事故多發部門向其他領域和部門(尤其是權力部門)推進,初步形成了從中央到地方層層問責的制度框架。黨政機關、公檢法司、企事業單位等皆可“問責”。爲此,各地紛紛出臺有關行政問責、過錯追究辦法。去年8月,長沙率先推出《長沙市人民政府行政問責制暫行辦法》;11月,四川公佈了《四川省黨政領導幹部引咎辭職暫行辦法》。今年5月,重慶市推出了《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規定了18種問責情形和7種追究責任方式。“爲官風險”加大和“當官難”現象的出現,從另一側面反映了“問責制”帶來的深刻變化。
趨勢之四:公衆參與、社會輿論在推動對官員進行“問責”中的作用越來越大。在“海寧大火”事故、“嘉禾拆遷”案、“阜陽奶粉”案中,人們都可以看到媒體的積極參與和苦苦追問,形成了巨大的社會壓力,出現了媒體和社會監督合力推進問責制的大趨勢。問責制體現民本思想
由於社會制度不同,我國的官員問責制有別於我國香港特區政府和西方國家的“高官問責制”,也有別於我國古代整肅吏治以及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幹部管理和懲處制度。
對失職官員的懲處,古已有之,典型案例當推民間家喻戶曉的“諸葛亮揮淚斬馬謖”。改革開放以來,也有官員被追究責任和查處的先例。如1980年,國務院在處理“渤海2號”沉船事故時就解除了原石油部部長的職務,當時主管石油工業的一位副總理被記大過處分。對鐵路、民航等部門發生的事故也有過類似處理案例。但總體上看,這些仍屬於“個案”處理模式,尚沒有形成一種規範和制度,還稱不上是“問責制”。
問責制充分體現“民本”思想,它遵循“有權必有責”的制衡原則,推動了重視民意、強化責任的新“官場文化”的產生。傳統“官場文化”要求的是對上級負責,而問責制強化的是政府對公衆負責。過去,出了重大責任事故,往往無人承擔責任,有關領導只要向上級做個“深刻檢查”就可以順利過關。而問責制昭示:政府的權力源自人民,政府授權於官員,所以官員在對政府負責的同時,更必須對人民負責。問責制的建立,打破了只對上不對下、“位高權重責任輕”的官場“潛規則”,那種出了問題無人負責的局面將宣告結束。
官員“問責”理所當然地受到了人民羣衆的擁護。一項對全國12個城市、450位居民的最新民意調查顯示:近七成公衆贊同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失職官員引咎辭職;超過一半的受訪者認爲“這是我國政治進步的標誌”。
問責推動“引咎辭職”制度化
問責制催生了“引咎辭職”,並使之迅速走向制度化。
今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實施了《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對“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作出了嚴格規範。《規定》明確指出:“黨政領導幹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等,不宜再擔任現職,本人應當引咎辭去現任領導職務。”《規定》還詳細列舉了9種應該引咎辭職的情形,使官員引咎辭職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專家認爲:“引咎辭職”並非僅僅是針對官員失職的一種制度設計,而是建設法治政府、責任政府,推動政治文明的重要一步,具有多方面積極意義:
第一,有助於促進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施政理念的轉變,對幹部人事制度改革將產生積極的推動作用,是深化政治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讓那些工作不盡職、有重大責任過失的幹部主動下臺,不僅拓寬了幹部“退出”的渠道,而且將權力和責任緊密聯繫在一起,這對權力進行有效監督是一個重大突破。
第二,有利於形成一種好的“官德”和新的“官場文化”。隨着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推進,有咎必辭、有責必究、有過必罰將成爲政治生活中一個新的慣例。通過擴大輿論監督的深度和廣度、建立信息公開制度等,迫使各級官員不僅要對上級負責,更要對公衆負責,有助於增強領導幹部的政治責任心,形成官員勇於承擔責任的良好風氣,使從嚴治黨、從嚴治政得到真正貫徹落實。
第三,在當前的國內外環境下,建立黨政領導幹部引咎辭職制度,可以有效平息社會不滿情緒,緩和幹羣矛盾,有助於塑造執政黨的公信力和政府的良好道德形象。
問責制有待不斷完善
官員問責制啓動一年來,已經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效,然而,從政治文明建設、政治體制改革等角度加以衡量,問責制仍有待進一步建設和完善。
———法律體系亟待完善。目前問責制適用的法規、條例比較多,散見於各種政策文件中。這其中,既有黨的條例,也有政府的法規;既有由中央部門出臺的,也有不少是由一些地方政府制訂的。這些規定在問責的範圍、懲處的尺度等方面都不盡相同。將來是否應該以立法形式,對有關規定加以“整合”,形成一部全國統一的問責法規值得探討。
———在操作層面尚存不少難點。如一些官員盲目決策造成巨大損失,有關部門在選人用人方面的失誤失察,由於事過境遷加上職能交叉,往往難於問責。特別是目前,在黨政之間、不同層級之間、正副職之間的責任劃分有時並不明確,一些各部門“齊抓共管”、“集體決策”的事情,個人責任的判定就相當棘手,這些問題的解決,仍然有待於理論研究的深化和實踐中的不斷探索。此外,問責的前提是公衆要有知情權,如何提高政府政務的透明度,讓公衆增加對決策過程的瞭解,這方面還需要付出更大努力。
———被問責官員的出路問題。被問責官員“下來”後,能否“東山再起”?這個問題也備受關注。應該說,這些官員被重新起用的權利並沒有被剝奪,他們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定時間後,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仍然可以擔任一定的領導職務。這一點,目前輿論宣傳似乎不夠全面。
———立法機關的問責職能發揮問題。目前,我國的“問責制”仍然是一種“行政問責”,還遠沒有達到“政治問責”的高度。表現在實踐中,就是行政機關充當了問責主體,而立法機關出現“話語缺失”現象。立法機關本應有多種方式來行使問責主體的權力,比如進行獨立調查、舉行聽證會等。但目前看,這方面仍然比較薄弱,立法機關如何強化其問責主體地位仍然有待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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