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對重慶開縣井噴、密雲踩踏事故、吉林火災、阜陽市劣質奶粉等事件的責任追究中,可以明確看出,“官員問責”開始進入制度化操作層面。
“官員問責”目前已走進中國人的政治生活。最近從中央到地方又有數十位官員因爲失職而丟掉官職。這是建立責任政府的題中之義。
報道介紹說,從去年下半年開始,各地陸續出臺了各種各樣的“行政問責制暫行辦法”、“行政過錯追究暫行辦法”等,今年4月中央又批准實施了《黨政領導幹部辭職暫行規定》,對“因公辭職”、“自願辭職”、“引咎辭職”、“責令辭職”作了嚴格規範。
以《黨內監督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爲標誌,由“權力問責”爲主向以“制度問責”爲主轉向的態勢已基本形成。
最近,重慶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了《重慶市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這是中國第一部法定化的“官員問責”制度。這一辦法通過18種問責情形和7種追究責任,對政府行政部門“一把手”追究其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的責任,小至誡勉、批評、大至停職反省、勸其辭職。
按照重慶市的這一制度,被責問的情形主要包括:第一類,效能低下,執行不力,包括未完成政府交付的工作任務;第二類,責任意識淡薄,包括瞞報、虛報、遲報重大突發事件等;第三類,違反法定程序,盲目決策,包括隨意安排使用財政資金或造成國有資產浪費或資產流失的,以及重大建設項目發生嚴重質量問題的等;第四類,不依法行政或治政不嚴、監督不力,包括機關效率低下、服務質量差、工作態度生硬等;第五類,在商務活動中損害政府形象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包括在招商引資活動中不講誠信,在政府採購活動中不進行招標的等。
報道認爲,重慶出臺的問責制度規範辦法,可以說是在中國現有的紀律監督和法律監督之外開闢的第三條監督通道,對落實問責制度具有示範作用,在解決“有問責之事,無問責之法”問題上帶了好頭,對促進政府依法行政具有深遠的意義。
報道說,從不問責到問責,再到以法制保障問責,靠法律和制度約束領導幹部的行爲,體現了各級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心。不難看出,在民智日益開啓,民主日益盛行的今天,來自媒體、人大、上級、司法、民衆等的監督更加到位,官員們的行動需要接受“放大鏡”下的嚴格審視,不合法的、不合理的乃至似是而非的行爲都難以輕易過關和隱藏。事實上,隨着“官員問責”制的建立,問責將更廣泛、更深入,約束官員行爲的規定越來越嚴密,觸犯其中任何一條,都可能受到處分甚至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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