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贈品、免費服務項目是否受到消法保護?商家是否有權搜查消費者身體及所帶物品?找不到保修單位怎麼辦?商品房退一賠一如何界定?這些困擾消費者已久的疑問都有了明確答案。《天津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昨日正式發佈並將於9月1日起正式實施。該條例將成爲消費者手中維權的重要武器。
贈品、免費服務也受保護
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範圍不但包括普通意義上消費者爲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而且還包括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的獎品、贈品或者免費服務項目。
商家無權查驗購物小票
商家不得對消費者進行侮辱、誹謗、毆打、當衆盤問,不得搜查消費者身體及所攜帶的物品,不得張貼處罰消費者的店堂告示。
《條例》正式實施後,超市出口處將不得再設人檢查消費者的購物小票。
不尊重民族習慣最高罰5萬
商家如果不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責令其改正,並將對其實施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強迫購物受重罰
經營者不得強迫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不得強迫消費者接受附加的不合理條件,不得違背消費者意願搭售商品或者服務。消費者要求退還不合理貨款或者服務費用,經營者拒不退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退還,並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霸王條款最高罰5萬
經營者擬訂合同格式條款,對與消費者權益有重大關係的合同條款,經營者應當事先向消費者提示。消費者認爲經營者提供的合同格式條款逃避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有權拒絕使用該合同格式條款。經營者違反本條例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停止使用合同格式條款;拒不停止使用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缺陷商品不召回將重罰
商家發現商品或服務存在可能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害的缺陷時,應當立即停止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並通知有關消費者,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危害的發生或擴大,同時向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對已售出的商品,應當採取召回措施。如果沒有遵守該條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責令其改正,並將對其實施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無保修單位換退貨外加賠償
在保修期限內商品出現質量問題,沒有保修單位或者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免費爲消費者更換或者退貨,並應按照不低於商品銷售價款的百分之五補償消費者。
商品房欺詐退一賠一
商品房經營者欺詐消費者,消費者可以要求經營者退一賠一。
三種欺詐要賠償:未取得商品房銷售證或者預售許可證,將房屋作爲商品房出售;將已經售出的商品房又銷售給其他消費者;銷售被依法查封、限制轉移的商品房。
未成年人消費加強保護
經營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不適宜未成年人消費的商品和服務,不得在不適宜未成年人消費的時間開放面對未成年人消費的營業場所。否則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換貨重新計算三包期限
符合換貨條件的商品,商家給消費者更換新的商品後,新的商品的保修、包換、包退期限,從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退貨時價格上漲應補償
如果商家所提供的商品質量不符合國家規定或者雙方約定標準時,消費者可以要求退貨,經營者應當按照該商品的原價格退還貨款,不得收取折舊費。如果遇相同商品價格上漲的,經營者還應當按照價格上漲幅度給消費者補償。
民事賠償優先
《條例》明確了民事賠償優先原則。商家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同時還要繳納行政罰款時,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民事賠償和行政罰款,商家應當先行支付民事賠償。
網上消費也受保護
《條例》把一些新的消費方式也納入保護的範圍,比如電視直銷、互聯網銷售、郵購銷售等,採用這些方式提供的商品,應該和廣告宣傳的一致,如果不一致,消費者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內,有權要求經營者退款或者更換,郵寄費用由經營者承擔。
驚險娛樂項目應有緊急預案
經營者經營驚險娛樂項目時,應當具備保障消費者人身安全的技術條件,配備符合要求的安全設施、必要的救護人員和設施,並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公共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提價
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郵政、電信等公共服務企業,應當將其服務項目、服務規範、收費標準向消費者公開明示。政府有關部門在擬定價格調整方案時,應聽取消費者的意見。未經法定程序,公共服務企業不得擅自改變收費標準,增加收費項目。對非因消費者原因造成計量增加的,不得要求消費者承擔由此產生的費用。
消費環境應確保安全
經營者應當爲消費者提供安全的消費環境。對可能存在危險的消費環境,必須在明顯位置設置警示標誌。
洗染、沖印可保價
消費者在接受洗染、攝影、沖印等服務時,經營者和消費者可以事先達成保價約定,經營者造成保價物品丟失、損壞或者沒有達到約定服務質量要求的,應當按照約定的保價價值予以賠償。
十一種欺詐退一賠一
除了商品房欺詐外,還有十一種欺詐情況消費者可以要求賠償,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超過購買商品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一倍,也就是通常所說的退一賠一。
(一)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二)假冒註冊商標,僞造質量認證標誌,假冒產地,冒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他人廠名、廠址;(三)以虛假的價格、廣告、說明、標準、樣品、現場演示、有關銷售等方式誘導消費者;(四)僱傭他人以虛假購買或者使用等欺騙手段進行消費誘導;(五)利用計量手段弄虛作假,造成商品的計量不準;(六)提供虛假的中介服務信息;(七)設置虛假的或者改變真實的商品生產日期、有效期、保質期;(八)故意損壞或者更換不需要更換的零配件;(九)被退回的商品經過翻新、修理後再銷售,隱瞞翻新、修理的情況;(十)發現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可能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危害的缺陷,而繼續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欺詐消費者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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