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案件概要(略)
第二本法院的判斷
1、被上訴人是否有強擄和強制勞動行爲
本案各位受害者,或在中國突被綁架,或在與日軍的戰鬥中成爲俘虜,均爲違反個人意志被拘禁的行爲,同其他中國勞工一起,被強行從青島港帶上貨船,抓到安野發電站建設工地,在被上訴人的威逼下從事艱苦勞動。在該工地,本案的各位受害者受到24小時監視,只得到不足和質量低劣的食品,且被威逼在極爲惡劣的衛生條件下長時間從事危險和繁重的勞動,並受到監工的毆打。這可以說是明顯的強擄和強制勞動行爲。這種行爲是以抗日戰爭爆發後勞動力不足,需要爲完成戰爭擴充生產力爲背景,日本政府的國策與企業追求利潤的利害關係一致,二者相互協作形成的制度和實態的結果下,發生的事件。
2、是否是基於違反國際法的索賠行爲
條約規定的國家間權利義務,除去具體和明確規定個人權利和義務的例外以外,不能成爲規定個人間相互的權利和義務的審判規範。海牙陸戰條約、ILC強制勞動條約都沒有規定前面所說的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所以上訴人不能基於上述條約提出索賠請求。另外,關於本案此類因強制勞動造成損失的案件,還沒有認定可能的國際慣例存在。
3、是否是基於存在不法行爲的索賠行爲
(1)被上訴人在青島港接受包括本案受害人在內的中國勞工,強行帶到日本,在安野發電站工地從事勞動,如前所述,這是強擄和強制勞動行爲。被上訴人的行爲已構成不法行爲。(2)被上訴人的不法行爲,其主要部分發生在日本國內,所以不法行爲發生地應爲日本,應適用日本民法。(3)關於本案,從不法行爲之時算起,已經過20年,所以,既然沒有認定限制適用除斥期間的特殊理由,就應根據有關除斥期間的規定,只能認定已經失去基於不法行爲的索賠權。
4、是否具有基於不履行債務(違反安全照料義務)的索賠行爲
(1)被上訴人爲了達到強迫從青島港上了貨船的包括本案受害人在內的中國勞工在日本勞動的目的,在將受害人置於管理下以後,讓本案受害人服從被上訴人指揮,在安野發電站建設工地,在不衛生的條件下,沒有給予受害人充分食品,使其長期從事危險的重勞動。被上訴人的這些行爲相當於違反安全照料義務,即不履行債務。(2)關於被上訴人的違反安全照料義務的行爲,也同不法行爲一項同樣,是以日本爲行爲發生地,根據法例第七條第2款,適用日本民法。(3)關於基於不履行債務的索賠權,根據從可以行使權利起十年後因時效而消失的規定,本案各受害人能夠行使權利的時間應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實施後,一般市民可以出境到國外的1986年,本案的起訴時間是從那時算起12年後的1998年,所以只能說基於不履行債務的索賠權也由於時效而喪失。(4)爲得到由於時效消失獲得的利益,當事人必須援用上述規定。但是考慮各種理由,存在認定讓上訴人失去這種權利明顯違反正義、公平、公理的特殊理由。當不認定被上訴人使用時效等援用權利,並非明顯相悖時效制度目的時,認定援用時效是濫用權利,是不能允許的行爲。
本案的強擄和強制勞動本身是明顯的侵害人權。本案的受害者受到重大傷害,他們回國後仍受到強制勞動時事故後遺症和疾病的困擾,找不到工作,陷入經濟困境,而且僅僅因爲到過日本,而受到強烈反日情感的中國國內的迫害,長時間不得不經歷各種各樣的苦痛。再加上由於很難收集信息,行使權利事實上極爲困難,不能說本案受害者在索賠權利問題上不作爲。另外,被上訴人,在有關強擄和強制勞動的資料上做了虛僞記載,在廣島縣進行調查時,沒有進行充分調查等也是導致上訴人信息不足的原因之一,應該甘受反證的困難。另外,被上訴人在與上訴人的補償談判時,也在一直沒有表明態度的狀況下進行交涉,從結果上導致延緩了上訴人提起訴訟,這種姿態很難說具有誠意。再者,被上訴人,就使役中國勞工一事得到了獲得戰後國家補償金等利益,並在此後事業一直不斷髮展。
考慮到本案的這些原因,免去被上訴人的賠償損失義務,明顯違反正義,有悖公理,被上訴人援用時效,實屬濫用權利,不能允許。
5、是否有基於日中聯合聲明等索賠權方面的法律上喪失義務的行爲
中華人民共和國沒有被邀請參加舊金山和會,不能成爲該和約的當事者,所以不能直接適用該條約框架條款。日本政府之後簽訂的日華條約是與中華民國簽訂的,不能直接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的本案受害人。日中聯合聲明第5項,沒有明確寫入放棄對於加害於中國國民的加害者的索賠權,而且該國政府高官的表態在這一點上也不一致。由於上述原因,不能說基於日中聯合聲明等文件,索賠權方面的法律義務已經喪失。
6、賠償額
本案受害者,由於本案的強擄和強制勞動遭受的損失和傷害是重大的,長期遭受的經濟、肉體及精神的痛苦是難以用語言形容的,其損失和傷害額不低於各位上訴人所要求的500萬日元,律師辯護費用的50萬日元適當,被上訴人作爲賠償,應承認向上訴人,按照索賠額,各支付550萬日元的義務。
第三主文
1、撤銷原判決。
2、責令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每人各支付550萬日元以及自1998年2月10日起到支付完畢爲止的年5%的利息。
3、訴訟費用,一審和二審均由被上訴人承擔。
4、本判決,限第2項,可以先臨時執行。
(感謝天津外國語學院修剛院長大力支持,將日文判決譯爲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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