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7月29日上午,300名員工聚集在北京一超市股東會會場,他們對預定召開的股東會持否定態度。中午12時許,海淀區50餘名民警進入現場。現場指揮的一名海淀公安分局副局長警方負責人竟然下達“再不出去,格殺勿論”的命令。隨後,警方與超市員工發生激烈衝突。在衝突中,超市兩名女店長受傷。
這位副局長下達的“格殺勿論”令,讓筆者彷彿一下子回到了蠻荒時代,不禁有些毛骨悚然。雖然說者或許只是圖一時之快,並未真正做到“格殺勿論”,但其後發生的激烈衝突,顯然是這一命令引發的結果,其負面效應由此凸顯。
不要說這些員工並未違法亂紀,即便構成犯罪,也應由法律來論處,而不是簡單地“格殺勿論”;不要說這只是一羣手無寸鐵者,即便是窮兇極惡的歹徒,也不能如此隨意和快捷地下“格殺勿論”令。
一個法治社會,一切都在規則的約束下行使職權,一切都在一定程序範圍內完成,即所謂依法辦事,以保衛人民生命和財產爲天職的警察豈能無法無天!
本人雖然不大懂法,但憑我的直覺,“格殺勿論”是斷不會寫進法律法規,也決不會成爲執法理念和執法內容。一個依法辦事者、一個文明執法者,是不該拿“格殺勿論”來壯自己的膽、滅對方的“威風”的。
也許,“格殺勿論”不過是這位副局長作爲“震懾”用語而使用,並不會當真,下屬也不會去執行。但執法是兒戲嗎?執法過程中能用這樣的極端用語嗎?恐怕,這樣“震懾”的結果最終只能起到很壞的影響。
規範執法行爲,應該包括規範執法語言。講究文明執法,也包括了要講究文明用語。這都是文明執法題中應有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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