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出租車司機因不滿政府實施有關出租汽車管理的新規定,連續4天集體上訪,造成較大影響。銀川市政府祕書長白建平就此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銀川市部分出租汽車經營者和營運人員對7月27日銀川晚報刊發並將於8月1日實施的《銀川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辦法》和《銀川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更新管理規定》有不同的理解和認識,請問祕書長,您是怎樣看待這個問題的?
答:出租車經營者不同的認識和理解主要集中在《銀川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辦法》中經營權的使用期限問題上。
問:爲什麼會在這個問題上有不同的認識和理解?
答:改革開放以來,銀川市不斷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從上世紀80年代初期開始,在城市發展客運出租汽車業務,城市交通運輸業有了很大的改善和發展,出租車行業的發展爲市民、外來賓客的出行帶來了方便,同時解決了部分市民的就業問題。當時出租車經營者通過行政審批手段,獲得最初經營權,經營期限是一年,並按期交納道路有償使用金,當時,發展出租汽車行業,市政府有專門文件做出過規定,從而使銀川市出租汽車行業有了一定的發展,也爲今後的發展打下了基礎。1996年3月,實施道路經營權有償使用後,由過去的行政審批過渡爲通過市場化運作的方式取得經營權,進一步規範了我市出租汽車行業的管理。1998年市政府制定了《銀川市城市客運出租車管理條例》,有150輛出租車通過競拍取得了經營權,到2004年3月,他們的經營權相繼到期。由於宣傳不到位,管理不規範,致使一些人對出租車轉讓政策不瞭解,以致高價購買使用權即將到期的出租車,從而引發了2004年3月羣體性上訪事件。爲了防止出租車發展過多、過亂,引起行業的惡性競爭,造成社會資源浪費,爲出租車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經營環境,調整、處理好公共利益與局部行業利益的關係,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銀川市政府專題研究此事,並承諾2004年6月30日前,出臺新的管理辦法,在此期間,市政府和各有關部門多次召開專門會議,召集各出租汽車公司的經理和代表專題研究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問題,並聽取了廣大出租汽車經營者和經營公司的意見和建議,依照有關法律制定並印發了《銀川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辦法》和《銀川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更新管理規定》。這兩個文件刊發後,部分出租車經營者對《銀川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辦法》中有關經營權期限問題理解不同,認識不同。
問:市政府昨天晚上在銀川電視臺播發《銀川市人民政府通告》,《通告》第一條“原定8月1日實施的《銀川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有償使用管理辦法》和《銀川市城市客運出租汽車更新管理規定》暫緩執行。”請祕書長具體解釋一下。
答:銀川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視出租車經營者的意見和建議,召開專題會議進行研究,決定對銀川晚報7月27日刊發的兩個文件暫緩執行。會議決定,爲了切實維護廣大人民羣衆的利益,維護出租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好公共利益與局部行業利益的關係,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將在更廣泛的範圍組織調研,召開多種形式座談會,充分聽取廣大市民和出租車經營者的意見,並舉行聽證會,就此問題進行民主的、科學的決策。在新辦法出臺前,出租車的運營管理仍按原有的規定執行。
問:在新辦法出臺前,出租汽車的管理工作將怎樣進行?
答:在新的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出臺之前,仍按原有關規定執行,2004年3月經營權到期的客運出租汽車,從今天起辦理入戶手續,在新辦法出臺前依然按照原有規定的標準按月繳費。
問:那麼,怎樣理解和認識出租車經營權期限問題?
答:長期以來出租車經營者對經營權有償使用的概念認識模糊,尤其是對經營權的有償性和有期性的意識非常淡薄,產生了一經取得出租車經營權,並按期交納經營權有償使用費,就可以永久性地享有經營權的誤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出租車經營權作爲一種公共資源,應當通過市場競爭機制取得。全國各城市都有這方面的規定和做法。
問:銀川市近日交通秩序受到一些影響,請問白建平祕書長你怎樣認識?
答:良好經濟發展環境的形成,穩定的社會秩序是人民政府的責任,也是每個市民應盡的義務,今年以來,銀川市大力實施興工強市戰略,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突飛猛進,城市形象與品位進一步提升,經濟發展環境得到明顯優化。上半年,全市完成國內生產總值74.20億元,同比增長13.8%,完成地方財政收入8.25億元,同比增長29.8%。堅持依法治市,大力開展創建“平安銀川”活動,社會秩序明顯好轉。廣大市民羣衆應當自覺擔當起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責任。銀川市廣大人民羣衆應珍惜和維護我們在大銀川建設中形成的良好環境,只有維護良好的經濟發展環境和穩定的社會局面,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局部行業利益的最大化和廣大市民羣衆的利益才能實現。
市政府要求廣大出租車經營者合法經營,維護正常的交通、營運秩序。保證交通暢通、安全。市政府也將會採取嚴厲的措施依法打擊阻礙交通,擾亂社會治安和違法滋事行爲,保證出租車經營者的正常營運不受侵犯。市政府全力營造良好的運營環境,如在正常營運中,被不法分子破壞滋事造成人身和車輛損害的,由滋事者承擔全部經濟責任,並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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