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繼永強豆漿坊“盜水案”判決之後,永強豆漿坊黃河道店盜電一案日前有了一審結果,天津南開區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黃河道店負責人劉某某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5000元。
河北省南皮縣人劉某某,2001年5月30日承包了永強豆漿坊黃河道店。2002年8月17日,劉某某指使店裏的原僱用電工吳某某(現外逃),在沒有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私自從南開區級升裏10號樓前的一變電開關櫃的閘下口接線直接用電,並將電線引入豆漿坊店內,延伸至位於店內辦公室旁廚房頂上的電錶所控制的九線閘上進行竊電活動。經羣衆舉報,2003年8月15日晚9:30,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對永強豆漿坊黃河道店進行檢查,發現了劉某某的竊電行爲,遂將劉某某依法傳喚歸案,翌日將其刑拘,同年9月9日將其逮捕。
在法庭上,被告人劉某某對竊電的事實予以供認,但辯解稱,自己雖然是在案發一年前私接的電源,但實際使用是在非典時期至案發前的兩個月,起訴書認定的竊電數額過高。同時,劉某某表示認罪悔改,願補交所竊應交電費。
對竊電時間爲兩個月的辯稱,法院認爲法律事實依據不足,不予採納,但採納了辯護人提出的“每日應按12小時計算盜電金額”的辯護意見。後經天津市電能表計量檢定站鑑定,被告人劉某某的行爲屬於竊電行爲,竊電金額爲42405.12元。法院認爲,被告人劉某某以非法佔有爲目的,採取在供電企業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的手段盜用電能,竊電金額42405.12元,屬於數額巨大,其行爲已構成盜竊罪,應依法懲處。鑑於劉某某認罪態度較好,知罪悔改,無前科劣跡,並結合案件的具體情節,對劉某某酌情從輕判處,由此作出瞭如上一審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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