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劉雁軍):10月11日上午,坐落在天津市河西區黑牛城道純真裏小區的北方偉業國際貿易公司,因未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並拒絕接受罰款,經河西區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由河西區人民法院依法凍結了該企業的銀行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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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西區勞動執法人員接到與萬科物業有合作關係的一家名爲“聖潤”保潔公司職工的投訴,稱用人單位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並拖欠工資。圖爲執法人員到現場覈實情況。 |
2004年3月4日,河西區勞動保障局接到了本市居民李某(化名)的投訴。李某稱,他於2003年5月份受聘於北方偉業國際貿易公司,從事一種“拉伸膜”商品的銷售工作,當時沒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工作期間,公司並沒有按照當初的口頭約定兌現承諾。2003年11月底,他被辭退,期間公司共欠其工資、電話費、交通費等共計6024.4元,多次討要未果。受理該投訴後,河西區勞動執法人員多次找到該企業覈實情況,並下達整改通知書要求其整改並接受處罰。該企業負責人拒不與執法人員合作,態度極爲惡劣,甚至放言“愛去哪告去哪告!”後經河西區勞動保障局提出申請,河西區人民法院依法凍結了該企業的銀行賬戶。
不籤合同不上保險的現象,目前在天津不少私營企業內普遍存在,就象程某這樣和企業擁有“口頭協議”的勞動者大有人在,一些企業特別是非國有企業不能自覺遵守《勞動法》,引發的拖欠職工工資現象急劇增多,由此引發的各種突發事件也造成了極壞的影響。從1998年以來,天津每年由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查處的剋扣和無故拖欠工資案件逐年上升,被拖欠工資的人數越來越多。據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有關負責人介紹,僅2002年1至6月份,全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共查處企業剋扣、拖欠工資的案件257件,涉及職工6600人,涉及金額459萬元,佔各類案件總數的43%。此外,還因企業拖欠工資發生了36起職工罷工、怠工、羣衆鬧事、集體上訪等突發事件。2004年1至9月份,全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共查處此類案件1262件,目前已結案1202件。通過檢查用人單位7391戶,共督促用人單位爲7.87萬名勞動者補欠勞動合同;取締非法職業中介機構75戶;清退童工35人;爲勞動者補辦就業卡13200張;爲15萬勞動者追回拖欠工資共計2360萬元;督促411戶用人單位爲職工補繳社會保險費28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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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美容院等私營用人單位普遍存在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現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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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商場聯營廠家用工不規範較爲普遍。 |
據介紹,2004年9月20日起,市各級勞動部門爲進一步貫徹《天津市最低工資保障規定》和《天津市工資支付規定》,規範用人單位工資支付行爲,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開展了爲期一個月的最低工資和工資支付專項檢查活動。通過對全市餐飲、服裝、商場等560餘家用人單位進行了檢查,發現有七成單位存在超時加班、不執行最低工資、用工不籤勞動合同、隨意約定試用期等不同用工問題。一些私營企業和餐飲服務行業爲了降低人工成本,求職者急切上崗的心理,往往以“試用”爲由,想盡辦法延長員工的試用期,在試用期內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不爲其辦理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險,並在試用期快結束時把員工辭退,使勞動者合法權益嚴重受侵。
業內人士指出,面對日益增加拖欠工資事件,如何由被動應付變爲主動預防,由滯後的政府幹預變爲規範的企業守法行爲,除了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法律意識,加大勞動監察執法力度外,解決問題的根本出路在於建立企業欠薪保障制度。任何企業發不出工資或生活費,就是向職工欠下了應該償還的工資性債務。但是,職工自身工資性債務的能力卻很有限,甚至可以說基本上是無能爲力的。如果政府組織成立一個權威機構利用基金提供擔保,先給予職工最低工資,把債務由職工那裏轉移到機構身上,便可以加大工資性債務的追討力度。
這位負責人強調,在目前的情況下,勞動者還是要注意用法律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用人單位方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及合同約定的行爲並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有權依法獲得賠償。在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如發生勞動爭議,可依據有關規定,到市、區、縣勞動仲裁部門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程序解決。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表示,近期還將加大對各個用人單位用工的監察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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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試用期3個月已經成了很多用人單位在招工時的“行規”,但這個看似順理成章的“行規”實際上是不合法的。市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強調:試用期的長短要與勞動合同期限相適應,如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同時試用期也應包括在合同期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試用一次(不同工種崗位除外)。試用期限爲自開始試用之日起,連續計算的自然天數。
市勞動保障部門對如何簽訂勞動合同也有明確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新招收的勞動者自錄用之日起10日內,簽訂勞動合同。《勞動法》第十六條明確規定: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不允許先試用後簽訂勞動合同。同時試用期也應包括在合同期內,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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