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女士的女兒在地鐵中被撞身亡後,120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員把女兒的屍體在地鐵廁所裏做心電圖等操作,張女士認爲急救中心侵犯了女兒屍體的名譽權和人格權,請求法院判令120急救中心賠禮道歉並賠償50萬元。近日,西城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張女士訴稱,2002年1月20日晚,自己的女兒在地鐵車公莊站掉下站臺被撞傷。有關人員向120急救中心求救。120急救中心的工作人員到來後,沒有立即把傷者送往附近的人民醫院進行搶救,而是指揮他人把傷者送進了地鐵車公莊站的廁所裏做心電圖,後出具了女兒已經死亡的證明。
張女士認爲地鐵廁所並不是醫療場所,120急救中心在地鐵廁所裏面檢查女兒的屍體侵犯了女兒的人格權和名譽權。
在司法機關做出的調查筆錄中記錄,急救中心解釋人被撞傷後由於地鐵半小時後斷電,傷者才被擡上站臺,是有關工作人員把人擡到了地鐵廁所裏,120工作人員給傷者做例行心電圖檢查後確認傷者已經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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