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工作期間,一名職工被狗咬傷。此後,僱主僅爲其支付了部分費用,便將其辭退。該職工將僱主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天津河東區法院判令僱主賠償該職工醫藥費968元,誤工工資600元,交通費60元,此外,職工提出的2000元精神損害賠償金的訴請也一併獲得支持。
原告趙某訴稱,其與被告陳某系僱傭關係。今年5月20日上午,趙某在單位上班期間,與另外二人到庫房領取貨物。當趙某行至倉庫門口時,發現平日關在鐵籠內的大狼狗竟在庫房門口的小屋裏,趙某轉身準備離開,但大狼狗已撲了過來,將趙某咬傷。趙某面部、右上臂、右側腰部被狗咬傷。僱主陳某爲此支付了醫療費982元。當月25日,陳某憑票據又支付給趙某醫療費772元,出租車費56元,並以借款方式給付趙某671元。後陳某將趙某及另兩名員工辭退,未再過問趙某病情。此後,尚未痊癒的趙某因無力承擔醫療費用訴至法院,要求陳某賠償醫藥費1049元,營養費800元,疫苗費689元,誤工費2250元,病假工資800元,交通費142元、面容損傷費3600元以及精神損害賠償金2000元。
經過審查覈實證據及開庭審理,法院認爲,趙某、陳某系僱傭關係,且趙某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根據相關司法解釋中關於“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陳某應對趙某遭受的人身損害承擔賠償責任。據此,法院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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