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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2003年度預算執行審計結果
(二○○四年十一月一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3年9月至2004年2月,審計署對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簡稱質檢總局)2003年度預算執行情況進行了審計,並延伸審計了機關服務中心等8個直屬單位。
一、基本情況
質檢總局是國務院主管全國質量、計量、出入境商品檢驗、出入境衛生檢疫、出入境動植物檢疫等工作,並行使行政執法職能的直屬機構。2003年,財政部批覆質檢總局部門預算52.21億元,質檢總局收入總額63.59億元,支出總額59.8億元,當年收支結餘3.79億元。審計結果表明,質檢總局在推進預算改革方面取得了階段性成果,在規範和加強系統財務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預算編制和執行中也存在一些問題。
二、審計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2003年,質檢總局將動植物檢疫實驗所、信息中心、中國國門時報社等7家非預算單位的基本支出2203萬元,編入部門預算並上報財政部獲得批覆,擴大了預算支出範圍。
(二)2003年,質檢總局上報財政部的“工業交通等部門的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用”等項目支出預算共4.72億元,未明細到具體項目和用途,預算編制不夠細化,不符合《財政部關於編制2003年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關於“凡納入2003年試點範圍的項目支出,要按規定程序、項目文本格式及內容隨部門預算申報”的規定。
(三)2003年6月,質檢總局在轉批財政部批覆的經費預算時,少批覆檢驗檢疫專項業務費預算5000萬元、設備購置經費預算3000萬元,直至2004年1月才批覆完畢;截至2003年底,質檢總局尚有檢驗檢疫行政事業性收費成本性支出預算、人員工資等合計1.21億元未予批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於“中央各部門應當自財政部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的規定。
(四)2003年,質檢總局未經財政部批准,將本級檢驗檢疫技術保障專項經費預算1億元,批覆給所屬7個二級單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於“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劑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報經批准”的規定。
(五)2003年,機關服務中心等四個直屬單位挪用檢驗檢疫技術保障專項經費2066萬元,用於辦公樓和職工宿舍樓的物業管理等項支出;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挪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收費項目經費309萬元,用於下屬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基本支出。
(六)1998年5月立項的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實驗基地建設項目,財政累計撥款4億元,由於在規劃和選址等方面存在問題,5年來僅完成了徵地等前期準備工作,支出1.22億元,截至2003年底,其餘2.78億元財政性資金仍被滯留在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和質檢總局,造成財政資金閒置,沒有發揮應有效益。2001年5月,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檢測綜合業務樓建設項目因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合併而停建,累計財政撥款2443萬元,截至審計時,有1872萬元在質檢總局掛賬,但質檢總局未將項目停建情況上報財政部。
此外,機關服務中心所屬北京金越發展公司原主要負責人未經公司法人代表同意和公司管理委員會批准,出借公司資金1600萬元,至今仍有350萬元未追回。截至2004年1月,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私設“小金庫”累計金額247萬元,其中201萬元用於職工獎金等支出。
三、審計處理情況及建議
審計結束後,審計署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及時下達《審計決定書》和《審計意見書》,對不按規定編制和批覆預算、擠佔挪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問題,要求嚴格按預算管理規定予以糾正;對建設項目資金大量閒置問題,要求如實向國家發改委及財政部上報有關情況,做出處理;對違規借款造成資金損失的問題,責成有關責任人限期追還,並已移送檢察院處理;對私設“小金庫”問題,要求追究有關人員責任。同時,根據審計情況,提出以下建議:(一)應嚴格按照財政部細化預算的要求,督促有關司局將項目資金編制進一步細化;(二)嚴格按照部門預算要求,將能分解到各預算單位的項目資金編入各單位預算;(三)嚴格按照批覆的用途使用項目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四、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
質檢總局黨組對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中提出的問題認真研究糾正。針對專項資金使用中的問題,在全系統進行了一次認真檢查。目前,質檢總局有關部門正在追還被挪用的國有資金;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已對私設“小金庫”責任人員進行批評和經濟處罰。
附件1:延伸審計國家質檢總局8個直屬單位名單
附件2:國家質檢總局落實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的情況
附件1:
延伸審計國家質檢總局8個直屬單位名單
機關服務中心
信息中心
中國國門時報社
中國纖維檢驗局
中國標準化研究院
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
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
國際檢驗檢疫標準與技術法制中心
附件2:
國家質檢總局落實審計決定和審計意見的情況
一、關於“2003年質檢總局將動植物檢疫實驗所、標準法規中心、信息中心、中國國門時報等7家非預算單位的基本支出2203萬元編入部門預算並上報財政部獲得批覆,擴大了預算支出範圍”的問題。
由於這些單位原來就是和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同時編制費用,改革之後,延用了老的管理辦法,所以擴大預算支出範圍問題是改革中遇到的問題,我們將繼續積極與有關部門協商,並通過改革加以逐步解決,目前,根據事業單位的改革進度,我們將實施分類改革,逐步成熟一個解決一個,我局將積極配合國家做好事業單位的體制改革工作,並儘快理順事業單位的預算體制。
二、關於“2003年,質檢總局上報財政部‘工業交通等部門的事業費’、‘科技三項費用’項目支出預算共4.72億元未明細到具體項目名稱和用途,預算編制不夠細化,不符合《財政部關於編制2003年中央部門預算的通知》關於‘凡納入2003年試點範圍的項目支出,要按規定程序、項目文本格式及內容隨部門預算申報’的規定”的問題。
上述項目我局均按財政部的有關要求編報了項目文本,進行了項目論證。在項目文本中明確填列了項目內容和用途。我們將積極按照審計署和財政部的要求,進一步做好我局的部門預算細化工作。
三、關於“2003年6月,質檢總局在轉批財政部批覆的經費預算時,少批覆檢驗檢疫專項業務費預算5000萬元,設備購置經費預算3000萬元,直至2004年1月才批覆完畢;截止2003年底,質檢總局尚有檢驗檢疫行政事業性收費成本性支出預算、人員工資等合計1.21億元未予批覆,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實施條例》關於‘中央各部門應當自財政部批覆本部門預算之日起15日內,批覆所屬各單位預算’的規定”的問題。
(一)少批覆預算問題。預算體制改革後,因全國各口岸進出口貿易額增長的不確定性而帶來的成本性支出的增加,以及對突發事件處置無預見,因此不得不預留部分機動應急經費,此做法是不符合預算法要求。我們將盡快向有關部門反映,並在今後工作中嚴格按預算法執行。
(二)預算批覆不及時問題。此問題的出現是客觀原因造成的,今後,我局將嚴格按有關規定及時批覆各項預算。
四、關於“2003年,質檢總局未經財政部批准,將本級檢驗檢疫技術保障專項經費預算10000萬元,批覆給所屬7個二級單位,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關於‘各部門、各單位的預算支出應當按照預算科目執行。不同預算科目間的預算資金需要調節使用的,必須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報經批准’的規定”的問題。
我們根據財政部“二下”批覆上述項目支出預算和年度工作安排,逐批將項目及經費下達到具體的項目承擔單位(所屬的7個二級單位也是其中的具體項目承擔單位),並報財政部備案。我局將嚴格按照審計署和財政部的要求,進一步做好我局的部門預算工作。
五、關於“2003年,機關服務中心等四個直屬單位挪用檢驗檢疫技術保障專項經費2066萬元,用於辦公樓和職工宿舍樓的物業管理等項支出;中國標準化研究院挪用組織機構代碼證書收費項目經費309萬元,用於下屬全國組織機構代碼管理中心基本支出”的問題。
總局辦公條件維護運行費缺口很大,包括在此辦公的總局機關、認監委、標準委、總局機關服務中心、標準法規中心、信息中心在內的各單位的基本支出預算中可用於辦公運行維護的經費嚴重不足,不得已調劑了部分專項經費用於解決辦公大樓維護運行問題。
2003年財政部將行政事業性收費成本支出列入項目支出批覆,含有關人員辦公費用支出部分。由於全國組織機構代碼中心是人事部批准的自收自支事業單位,國家並沒有撥付專項經費,因此,擠佔了部分項目經費用於基本支出。
今後我局將嚴格按照審計署和財政部的要求,進一步規範所屬單位預算的執行。
六、關於“1998年5月立項的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實驗基地建設項目,財政累計撥款4億元,由於在規劃和選址等方面存在問題,5年來僅完成了徵地等前期準備工作,支出1.22億元,截至2003年底,共餘2.78億元財政性資金仍被滯留在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和質檢總局,造成財政資金閒置,沒有發揮應有效益。2001年5月,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檢測綜合業務樓建設項目因原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與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合併停建,累計財政撥款2443萬元,截至審計時,有1872萬元在質檢總局掛賬,但質檢總局未將項目停建情況上報財政部”問題。
(一)中國計量科學研究院實驗基地項目資金滯留問題。由於我們對項目進行中客觀影響因素預見不足,特別是在項目具體設計等內容審批過程瞭解不夠,多次磋商,延長了審批時間,致使2002年爲工程全面開工準備的2億元資金閒置,沒有發揮出應有的效益。爲此,我局已採取措施,減少2003年和2004年度的財政資金的申請,加強資金安全的監管,加快項目進展。
(二)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基建掛賬問題。由於財政部不是中央機關基建項目主管部門,我局於2003年1月14日以《關於請將原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檢測綜合業務樓建設項目投資轉爲購買質檢總局辦公業務用房投資的函》(國質檢財函[2003]48號)上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請示調整該項目資金結餘。我們將盡快解決掛賬問題。
(三)關於“機關服務中心所屬北京金越發展公司原主要負責人未經法人代表同意和公司管理委員會批准,出借公司資金1600萬元,至今仍有360萬元未追回。”問題。
此問題已移交有關部門處理,我局已責成機關服務中心開展追款工作,並要求還款人寫出還款計劃,我們將盡快將款項追繳完畢。
(四)關於“國家標準物質研究中心私設‘小金庫’累計金額247萬元,其中201萬元用於職工獎金等支出”的問題。
我局已責成該單位進行糾正整改,目前就此問題,該單位已對有關責任人進行了通報批評和經濟處罰,並要求在今後要進一步加強財經紀律觀念,加強財務管理工作,杜絕此類問題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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