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專稿(記者劉雁軍):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是目前社會上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尤其在建築領域,幾乎已成正常的運作方式,極大地侵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年關將至,農民工工資問題又成了各方關注的焦點。近日,記者從有關方面獲悉,天津市已全部解決了2003年底以前拖欠的農民工工資12.09億元,按期完成了確定的目標,成爲全國首個完成農民工工資清欠的城市。此外,根據市政府出臺的《關於切實解決天津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的通知》,到今年底,天津將按目標不少於完成拖欠工程款總額85.09億元的40%。就此,記者採訪了市清欠辦有關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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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照片:勞動監察執法人員爲農民工討回工資。 |
經驗一:農民工有了工資卡
據市清欠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市勞動監察總隊總隊長李硯軍介紹:天津已按國家要求提前完成了目標,目前最大的問題是要防止新的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發生。爲此,天津於今年4月份在全市範圍內推行農民工工資“月支付,季結算”制度,啓用了《建築業農民工工資卡》,組織“月支付,季結算”制度的落實情況的專項檢查,對逾期爲農民工辦理工資卡、非法用工的施工企業,按規定予以處罰,直至取消其承攬工程的資格。截至目前,天津已經發放13萬張農民工工資卡,年內將實現辦理農民工工資卡15萬張,從根本防止建築企業分、發、承包的特殊方式對農民工個體發生的拖欠工資行爲。
李硯軍說,按照規定,今後施工企業必須以貨幣形式支付農民工勞動報酬,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等抵付。施工企業必須在銀行建立農民工工資專用預儲賬戶,並在專用預儲賬戶開戶銀行爲每一個農民工辦理個人工資賬戶,銀行負責對資金用途進行監管並代發農民工工資;施工企業必須將建設單位進度撥付的工程款中不少於10%的款項作爲農民工工資存入專用預儲賬戶。施工企業每季度按合同約定對勞務費進行一次結算,並保證足額支付給農民工剩餘應得的工資。
經驗二:用工必籤勞動合同
李硯軍說,勞動用工主體混亂,用工形式多樣化是造成拖欠農民工資問題出現的主要原因。隨着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逐步規範,特別是建築領域勞動用工關係的不斷改革和發展,逐步分離出來的勞務關係大量存在,造成了建築市場的競爭無序,也侵害了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因此,天津特別推出了《建築業農民工專用勞動合同》,確定雙方的責任和義務,特別是在對農民工維權方面,其中包括勞動的期限、工作的崗位、勞動報酬的支付,方式以及工傷保險等一些勞動保護方面的條件,都在合同中設置了必備的條款,從根本上遏制住拖欠工資問題的發生。
據瞭解,由天津市建委與市社會和勞動保障局聯合下發的文件中規定,天津的建築企業和外省市進津建築企業應自用工之日起10日內與招用的農民進城務工人員訂立勞動合同,以此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切實保護農民進城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必須明確約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工作崗位及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工資及工資發放時間和方式、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事項。建築企業可以由法定代表人直接與農民進城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也可以由法定代表人通過授權書委託其他負責人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對不與農民進城務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的施工單位,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將按照每人每月50元的標準對相關單位處以罰款。
據瞭解,由市勞動保障局、市建委聯合組成的執法檢查組已於2004年11月10日開始,對天津建築業企業簽訂立勞動合同情況進行爲期一個月的專項檢查,截至目前,已督促40餘家建築企業與近5000名農民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從明年起,所有建築企業必須規範用工合同,否則將受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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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乾的是最髒最累的活。 |
經驗三:通力合作化解矛盾
“農民工維權意識差,不注重自我保護,出現問題只一味集中、集體投訴舉報,不知道具體分析原因怎樣依法多渠道保護,因此,農民工討薪糾紛時有發生。”李硯軍說,天津在此方面除了加大力宣傳教育,同時還建立了投訴舉報制度,市區(縣)清欠辦專門設立了農民工舉報中心。一年來共接待來電來訪1554批、4909人次,清償工資款314萬元。
據瞭解,爲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天津設立了清欠工作組織機構,成立天津市清欠辦公室,各區縣和有清欠任務的委辦局、集團總公司以及外地駐津建管處相應成立了清欠機構。如發生農民工討薪糾紛事件,則由市清欠辦與其他相關部門協商共同解決。2004年6月25日上午10點多,一個工程隊內的58名農民工委託1個代表爬上了天津市和平區曲阜道和大沽路交口的一個廣告牌上,他身上披着一張門簾子,上面寫着“討要血汗錢”。一時間造成了曲阜道上交通嚴重堵塞。市清欠辦負責人得知情況後,會同公安部門連夜協調解決,24小時內便將拖欠58名農民工共計7萬元工資全部清還;2004年7月9日,120名農民工圍住了漢沽區政府討薪,經市清欠辦與當地政府、公安、建設等部門多方協調,開發商最終將拖欠的工資142萬元如數交給農民工。
李硯軍說,要想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歸根結底是要依法建立建全符合實際的用工制度和相關政策法律規定,完善用人單位內部的勞動保障管理行爲,積極預防勞動保障違法,將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納入法制化軌道。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爲所有農民工創造一個良好的務工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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