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們對“妞妞事件”處理結果的疑竇,來自於有關處理程序缺乏明確而可信賴的程序。這可能使得本該剛性的紀律和法律懲戒,淪爲軟性的道德勸誡
沸沸揚揚的“妞妞事件”以深圳市委的調查結論告一段落。當輿論紛紛提出質疑之時,李意珍公開對外解釋說,他對中紀委規定的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不能在該領導幹部管轄的地區及管轄的業務範圍內經商、辦企業,認識上有“侷限性、片面性”。他分管意識形態工作後,對在這個領域如何貫徹中紀委的有關規定,沒有及時學習,對具體規定不瞭解。因此,沒有讓家屬、子女實行迴避制度,客觀上造成了不好的影響。
深圳市委基本上接受了這一解釋,並要求李意珍要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儘快讓其配偶和女兒從其分管領域的企業中全部退出。李意珍也在市委常委會上做了“認真的檢查”。
事情到此也就該完滿結束了。但至少在網絡媒體上,人們對這樣的結果似乎無法完全理解。一位高級幹部,而且,分管意識形態,竟然對於中紀委的重要規定“沒有及時學習,對具體規定不瞭解”,似乎令人難以置信。而且,今年初頒佈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七十六、七十七條有關領導幹部配偶、子女經商的規定,也不能說不具體,一個具有正常理智和情感的人,不至於產生認識上的偏差。
人們之所以仍有一些不滿意,或許是因爲,整個事件的處理過程缺乏透明度,尤其是缺乏明確而可信賴的程序。比如,深圳市委成立了調查組,但並沒有對外公佈調查組的組成人員,更沒有讓調查組獨立地對外公佈調查結果。
程序是重要的。公正的程序本身,以及公開地按照程序處理,通常可以賦予處理結果以正當性,從而較能令人信服。而且,如果有確定的程序規範的話,則在某一干部的問題暴露之後,該程序就會在公衆的監督下,自動地啓動,從而避免人情掣肘。只有這樣,紀律的執行纔有可能做到不偏不倚。
正是因爲缺乏確定的程序,很多剛性的紀律要求,變成了一種可軟可硬、甚至是可有可無的倫理性要求。比如,黨的紀律和國家的法律都明確規定,領導幹部不得經商,領導幹部的配偶和子女也不得在該幹部所管轄的範圍內從事經營性活動,不管是在金融證券、地產商業領域,還是文化藝術、環保教育領域。這樣的規定如果嚴格執行,當可一定程度地遏制腐敗。但是,由哪個機構,通過什麼樣的程序來認定領導幹部或其配偶、子女經商的事實,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啓動調查程序,如何進行調查等等,都缺乏明確的規定。因而,一個本來可以自動啓動的反腐敗利器,變成了一項沒有較強約束力的道德勸誡。
事實上,我們經常可以聽到這樣的道德勸誡。舉一個最新的例子,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1月10對各級檢察院領導幹部提出“六條要求”:嚴禁辦關係案、人情案、金錢案;嚴禁違反法定程序干預辦案;嚴禁買官賣官、跑官要官,違反規定任免幹部;嚴禁插手工程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經濟活動,牟取私利;嚴禁接受可能影響公務活動的吃請和禮物;嚴禁利用職權爲親屬子女或身邊工作人員謀取利益。
最高檢察院希望以此約束幹部權力。然而,所謂的“要求”“嚴禁”,究竟是什麼含義?按照相關法律或黨紀,這裏所“嚴禁”的六類行爲,其實都是屬於相當嚴重的違法亂紀行爲,均可按照明確的司法程序或黨紀程序予以追究。現在,將其作爲六條要求鄭重其事地提出來,初衷固然是強化對檢察院領導幹部的約束,但也可能導致一種結果:將剛性的法律規範,降格爲軟性的倫理要求。
當然,倫理要求也是必要的,而且是重要的。但是,按照公開的程序嚴格地執行法律和紀律,對於約束權力,防範濫用權力,可能更爲重要。黨紀、政紀的處理本身,也需要考慮如何向司法程序靠攏、如何與司法程序銜接的問題。人類的歷史證明,約束權力、使之真正地服務於公共利益,還是要靠法律,要靠獨立而公正的司法程序對官員進行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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