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歲末又至,清理拖欠農民工工錢再次成爲社會關注的焦點。如果說2003年末,總理爲農民工討工錢是焦點新聞,那麼2004年末,建章立制則成爲新的關鍵詞。從國務院到各相關部委再到各地政府,紛紛出臺規章制度,建立確保農民工按時拿到工錢的長效機制。
翻看2004年的日曆,讓我們記錄下這些爲從源頭上遏制拖欠發生的制度:
勞動保障部、建設部聯合發佈並施行《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辦法》,建築業企業今後將把工資直接發給農民工本人,而不是通過“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轉發。
國務院發佈《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或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或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用人單位將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司法部、建設部聯合發出《關於爲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問題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通知》,要求充分發揮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的職能作用,運用法律手段切實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以及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對於經濟確有困難又達不到法律援助條件的農民工,可以適當減少或免除律師費。
與高層相呼應的還有各級地方政府。
河南:建立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制度,建設單位按工程標價的2%繳納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否則,主管部門將不批准其開工建設,已開工的項目,要責令其暫停施工。
河北:自2004年12月1日起,河北省各施工工地都要在顯著位置設置清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公告欄,張貼《河北省關於支付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的公告》以及農民工工資支付清單。
安徽:出臺《安徽省建築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保障暫行辦法》,對建築企業建立農民工工資支付信用檔案,凡建築企業、工程項目經理髮生欠薪行爲的,作爲不良記錄登記在案。
規章制度的出臺也讓熊得明得以喘息。這位在總理的幫助下爲丈夫討回了拖欠工錢的普通農婦,2004年掉進了替別人討工錢的漩渦,她曾感慨地說:“有了新的法規保障,今後找我的人應該會少許多吧。”
如果說總理爲民工討薪,讓人們看到了政府對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誠意與決心;那制度保薪,則讓人們對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充滿希望和信心。
建設部最新公佈的數據讓人們感到欣慰:截至今年10月,全國2003年內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基本解決。2003年以前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償付比例近90%,國務院要求2005年春節前對2003年以前拖欠的農民工工資償付完畢。
欣喜之餘,人們也在憂慮重重。近來依然有拿不到工錢的農民工採取過激行動的報道見諸報端。
由此可見,制度的出臺,並不意味着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就能馬上得到解決。這裏面還存在着“執行”的問題。
勞動力市場上長期供大於求,使勞動者常常對用人單位委曲求全;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經濟增長,把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和發展經濟對立起來,甚至把侵害勞動者權益變成吸引投資者的砝碼,給法律法規的落實設置了重重障礙。
社會學家房寧說:“一個弱勢羣體得到保障、社會弱者不受到歧視的社會,纔是一個穩定、協調發展的社會。”
社會總是在不斷髮現問題和解決問題中前進。如果我們在解決問題時善於從制度上找原因,在管理上想辦法,善於把那些行之有效的臨時措施儘快變爲長效機制,社會保障體系就會更加完善,政府管理手段就會更加有效,社會也將因此變得更加文明。(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