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產入憲、人權入憲、行政許可法實施……回首2004年中國法治事件,一條清晰的主線是:用權利制約權力。
第四次修憲:中國法制史上傑出之作
2004年3月14日下午,出席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的代表們在莊嚴的人民大會堂審議通過了第四次憲法修正案,“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等內容寫入共和國憲法。
浙江企業家孫德良在憲法修正案通過後說:“現在私有財產保護入憲了,我的心裏沒有顧慮了。只要我的收入和財產來源合法,任何人都不能隨意剝奪我的財產。”孫德良的話代表了浙江許多民營企業家的心聲。
浙江大學經濟學教授羅衛東認爲,第四次修憲意味着我國財產製度的重大變化,公有財產和私有財產從此獲得了平等的法律地位。“只有財產上的平等才能最終確立人格上的平等。”
2004年春節前,在上海打工的安徽保姆周岱蘭不幸從僱主家的四樓摔下,生命垂危。因爲缺乏社會保障,周岱蘭在鉅額醫療費面前一籌莫展,最終依靠社會各界的幫助幸運康復。周岱蘭事件,折射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在進城民工領域的巨大空白。
憲法修正案提出,“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作爲現代國家履行義務的重要體現,也是公民權利的重要方面,被莊重地寫進國家根本大法。全面實施社會保障制度的路是漫長的,但是方向已經不容動搖。
行政許可法實施:有限政府呼之欲出
陸雷最近打算向杭州市水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領取船員駕駛證的申請,他計劃在西湖和京杭運河裏從事航運服務。
在以前,陸雷如果想這麼做的話,根據《西湖水域保護管理條例》,他必須要擁有兩張駕駛證,一張由杭州市港航管理部門頒發,另一張則由杭州市西湖水域管理處頒發。“我真的不明白,同樣是開船,爲什麼要領兩張駕駛證,要分別參加兩次培訓和考試,這不增加了老百姓的負擔嗎?”
2004年7月1日,行政許可法正式實施。這部全文約1.1萬字的法律以“規範行政機關的審批行爲”爲主要目的。它的制定和實施使中國成爲首個爲“行政許可行爲”單獨立法的國家。
據瞭解,行政許可法實施前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就開始對當地的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清理。例如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廢止和修改了《西湖水域保護管理條例》等首批23件地方性法規,因爲這些法規的部分條款與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一個窗口對外原則”相沖突。
“行政許可法將幫助中國打造一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有限政府。”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林來梵認爲,“這部法律最大的意義就是界定了政府的行政權限,規定什麼事情政府可以做,什麼事情政府不可以做,所以這部法律的制定過程也是政府自我削權的過程。”
違憲審查:憲法不是空中樓閣
2004年12月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在作客人民網強國論壇時表示:“任何公民都可以向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進行違憲審查的要求。”這句話經過網絡無休止的拷貝複製被廣泛傳播。
事實上,自2003年以來,羣衆自發要求人大進行違憲審查的呼聲不絕於耳。2003年11月20日,由法學教授章劍生等專家領銜的1611名社會各界人士聯名致函全國人大常委會,要求對限制乙肝病毒攜帶者成爲公務員的系列法規、規章進行違憲審查。聯名者認爲,這些法規違反憲法賦予公民的“平等權”和“勞動權”。2004年,一些省市的公務員之門陸續向乙肝病毒攜帶者敞開。
2004年5月間,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專設“法規審查備案室”,首次提出對規範性法律文件的合憲性進行審查的目標,這是我國第一個受理違憲審查的專業機構。學者的呼籲和立法機關的作爲在2004年呈現出良好的互動。
法學專家林來梵教授認爲,法治最核心的要點是憲法之治,憲法不能變成徒有虛名的空中樓閣,憲法應真正成爲人民權利的捍衛者。(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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