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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車搶劫欺壓羣衆 海口黑團伙"白龍幫"被摧毀
遊蕩海口濱海大道 一持械搶劫團伙被警方摧毀
核心提示:22日上午,有“萬寧第一黑幫”之稱的李樹斌、李堅義犯罪團伙案在海南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涉案的15名被告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死緩、無期和有期徒刑。
法院審理查明,公訴機關指控李氏團伙犯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不能成立,不能定性爲“黑社會”組織。
時間未到 法庭內已座無虛席
22日上午8時45分,雖然離法院開庭宣判還有一段時間,但海南中院大法庭裏已經是座無虛席。記者注意到,前來旁聽的羣衆大多操着濃重的萬寧口音。直至開庭前幾分鐘,仍有不少從萬寧趕到海口的羣衆陸續來到法庭現場。
據瞭解,由於李氏團伙曾在萬寧市興隆鎮一帶長期作惡,該團伙被公安機關搗毀後,當地羣衆一直關注着此案的審理結果。有知情者稱,在昨日的旁聽者中,有不少人是李氏團伙成員的親友。
法院認定:李氏團伙不是“黑社會”
此案中,檢察機關根據偵查證據指控李樹斌、李堅義、黃澤光和鍾友天等12人構成了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對此,法院一審查明:李樹斌、李堅義二人除與被告黃澤光來往密切外,與其他被告人並不認識、來往,也沒有經濟上的關係;其犯罪行爲尚未形成穩定的組織性質犯罪。
因此,法院認爲公訴機關指控李氏團伙犯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不成立,不能定性爲“黑社會”。
法院判決:一人死緩三人無期
法院在審理查明15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後作出一審判決:李氏團伙頭目李樹斌因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李堅義、黃澤光、鍾友天三人同樣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鍾運寶等9名被告犯故意傷害罪,分別判處1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同時,法院還判令李樹斌、李堅義、黃澤光等10名被告連帶賠償受害者家屬各項費用共計369342.59元。
原萬寧市公安局副局長王更武,因犯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李樹斌、李堅義猖狂犯案
爲出氣,“懸賞”兩千毆死冒犯者
2003年8月6日中午,錢某、符某開着李樹斌的黑色公爵轎車前往興隆一飯店吃飯,同在該飯店用餐的陳錦源、鍾某、黎某等人開車離開該飯店時,不小心刮到了李樹斌的車。錢某發現後立即衝出飯店與陳錦源等人爭執了起來,李樹斌接到符某的電話後帶着一幫人馬趕到現場,陳錦源等人見“寡不敵衆”只好離開了現場。
事後,李樹斌、李堅義對陳錦源“冒犯”一事大爲光火,遂多次交代黃澤光帶人去找陳錦源。當晚,黎某聞知李氏兄弟爲此大動肝火便帶着妻子來到李堅義辦公室向二李下跪求饒,最終躲過一劫,而事後一直不露面的陳錦源則被李氏兄弟“懸賞”2000元重點“尋找”。
8月9日晚,陳錦源被李氏兄弟的“線人”劉某發現,經過層層上報後,負責“教訓”陳的黃澤光安排鍾運寶、吳桂輝等7人分乘三輛摩托車趕到陳打麻將的小店。鍾運寶、吳桂輝等四人各持一根事先準備好的鐵管衝進店內,他們照着陳錦源的頭部、腿部一頓亂打,直至將陳打癱在地才揚長而去。陳錦源被送往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後經法醫鑑定,陳系因頭部受到鈍器外力作用導致呼吸衰竭而死。
主要犯罪分子檔案
1.李樹斌,男,1968年7月19日出生,黎族,萬寧市人,大學文化,原系文昌市邊防支隊司令部參謀,少校軍銜。因涉嫌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誣告陷害罪以及涉嫌故意傷害他人致死被檢察機關指控,經法院認定,其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2.李堅義,綽號“李老四”,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黎族,萬寧市人,大學文化,原系興隆樂華旅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戶口所在地爲海口市美蘭區五指山路天福新村,住萬寧市興隆華僑農場溫泉酒店301房。經法院認定,其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3.黃澤光,綽號“亞光”,男,1972年7月22日出生,漢族,萬寧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無業。1991年因犯搶劫罪被原萬寧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1994年又因犯敲詐勒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1997年4月15日被釋放。
4.鍾友天,又名鍾少三,綽號“臭三”,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漢族,萬寧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無業。經法院認定,其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判處無期徒刑。
5.王更武,男,1961年10月28日出生,漢族,萬寧市人,大專文化程度,原系萬寧市公安局副局長,住萬寧市邊防支隊宿舍樓。經法院認定,其因犯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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