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網消息,一個“21金維他”商標竟有兩家擁有,商標評審委員會在覈查事實後撤銷了江西巨元醫藥公司的“21金維他”商標。巨元醫藥不服裁定,將商評委告上法庭。23日上午,北京第一中級法院對此案做出一審判決,再次確認巨元醫藥“21金維他”商標應予撤銷,但認爲商評委關於“21金維他”爲馳名商標認定有誤,判令撤銷商評委對此的裁定。
民生醫藥代理人聽宣判
2000年11月,江西巨元醫藥生物工程公司在“非醫用營養液”等商品上申請“21金維他”商標,並於2001年被覈准註冊。對此,杭州民生醫藥集團於2002年向商評委提出爭議裁定申請,認爲其享有的“21金維他”商標已成爲中國馳名商標,請求予以撤銷。商評委經評審認定,民生藥業享有的“21金維他”商標爲馳名商標,而巨元醫藥的商標已構成對馳名商標的摹仿,而且兩個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存在相關性,極易使消費者誤認爲其商品是由民生藥業生產,或誤認爲其產品與民生藥業存在某種聯繫。商評委認爲巨元醫藥的申請行爲具有惡意,故裁定撤銷“21金維他及圖形”商標。巨元醫藥對此裁定不服,隨後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撤銷商評委作出的裁定書重新作出裁定。
一中院經過審理認爲,巨元醫藥在知曉民生醫藥長期使用“21金維他”商標的情況下,仍在類似商品上註冊該商標,屬於惡意註冊行爲,因此理應撤銷巨元醫藥所註冊的“21金維他”商標。此外,法院就民生醫藥的“21金維他”商標是否馳名進行了認定,法院認爲該商標雖在1997年及2001年被評爲浙江省著名商標,該公司的“21金維他”產品在1988年至1993年間獲得了三個全國性的獎項時間較早,不足以證明在全國範圍內已成爲馳名商標。因此撤銷了商評委所作的裁定
昨天原告巨元醫藥未到庭參加判決,法院進行了缺席宣判。宣判後,商評委代理人則表示回去商量後再決定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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