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記者劉雁軍 通訊員晁振源)從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獲悉,由國務院頒佈的《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已於2004年12月1日正式實施。爲進一步規範勞動監察人員的執法行爲,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行政許可法》、《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規定,對全市各級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提出要求,從2005年1月1日起,勞動保障監察員對用人單位進行調查、檢查時,不得少於兩人,並應當佩戴勞動保障監察胸牌,主動出示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監製的勞動保障監察證件。在調查、檢查過程中,勞動保障監察員不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不向用人單位表明身份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接受調查。
據瞭解,天津勞動監察人員的胸牌爲紅顏色,上面印有"國家勞動保障監察"和統一編號。佩戴勞動保障監察標誌、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這是對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在執行公務時表明身份的要求,也是保障用人單位享有了解和辨認勞動保障監察人員身份的權力所必需的,體現對行政管理相對人權利的尊重。
市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強調,勞動保障監察證件包括專職勞動保障監察員證件和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員證件,除此之外,其他任何證件不能作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其勞動保障監察人員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規章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對勞動保障違法案件進行查處的執法證件。勞動保障監察員證件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統一監製,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委託他人制作。在對用人單位進行調查、檢查過程中,勞動保障監察員不出示勞動保障監察證件,不向用人單位表明身份的,被檢查人有權拒絕接受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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