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方網消息:昨天,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針對職工比較關心的工傷醫療待遇與生活待遇的六項問題做了詳細解釋。
一、工傷醫療費
醫療機構治療職工工傷和職業病的費用,包括舊傷復發和停工留薪期滿後確認需要治療的,凡是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包括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等,均由工傷保險基金金額支付。在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未頒佈前,暫按照基本醫療保險三個目錄執行。但是,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
工傷職工的治療費用,先由用人單位或者職工個人墊付。認定工傷後,對已經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由用人單位與經辦機構結算,繼續發生的住院治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經辦機構結算。
二、轉外地治療費用報銷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
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
四、定點醫院治療
工傷治療實行工傷保險協議服務醫療機構的方式,即到工傷保險定點醫院治療。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用人單位應當首先將其送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救治。對於傷情嚴重、有生命危險的,可以立即送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搶救。但是,經搶救脫離危險後,應當及時轉送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繼續治療。
五、傷殘津貼
職工因工傷致殘被鑑定爲1到4級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由工傷保險基金(已參保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六、生活護理費
已經在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傷殘等級並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不同等級,按月支付的生活護理費,其標準分別爲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享受生活護理費的應當在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中心加以明確;鑑定結論中未註明的,不予支付生活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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